可笑!男子强奸公司女领导,被建议量刑三年三个月


可笑!男子强奸公司女领导,被建议量刑三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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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笑!男子强奸公司女领导,被建议量刑三年三个月


可笑!男子强奸公司女领导 , 被建议量刑三年三个月河南郑州 , 男子醉酒在女同事家中留宿 。 随后趁女同事丈夫外出时 , 与女同事发生了关系 。 事后女同事报警声称当时误以为对方是其丈夫 , 但男子却以女同事当时没反抗为由 , 拒不承认构成犯罪 。
(案例来源:河南郑州金水区检察院)
男子曲某在应聘工作时 , 认识女子张某 。 后在张某的极力推荐下 , 曲某成功进入一建筑公司任职 。 事后曲某为了感谢张某 , 同时也为了与刚认识的同事沟通感情 , 遂在其生日当晚 , 邀请了包括张某、刘某在内的众多同事到餐厅吃饭、喝酒 。

用餐结束后 , 早已订好房间的曲某 , 又招呼大家一起前往KTV唱歌 , 继续喝酒 。 期间 , 数当晚请客的曲某与当公司领导的张某 , 喝酒最多并导致醉酒 。
在KTV玩耍结束后 , 男同事刘某见张某已经醉酒不省人事 , 遂主动联系张某丈夫 , 前来KTV接其妻子回家 。
丈夫来到后 , 因见刘某一个人扶着烂醉如泥的曲某 , 行动不便且又没有打到车 , 遂主动提出送二人回家 。 丈夫在车上询问刘某目的地时 , 刘某才提出其也不知道曲某家住哪里 , 随后丈夫提出让二人到其家中居住一晚 , 刘某应允 。
从丈夫的举动 , 我们可以看出 , 他是一名热心且很会为身为公司领导的妻子着想的人 。 毕竟

关心下属 , 也是领导能力体现的一面 。 可就是丈夫的这一热心举动 , 结果却换来了曲某令人发指的行为 。

来到张某家中后 , 丈夫为了送同事刘某到KTV取回遗落在那里的手机 , 遂与刘某一起外出 。 就在这个空隙 , 曲某则趁机对张某实施了侵害 。 过程中 , 张某没有反抗 , 原因是她当时误以为对方是其丈夫 。 后来察觉不对时 , 第一时间将曲某推开 , 并通知其丈夫报警 。
但是 , 曲某却不这样认为 , 曲某到案后称 , 当时张某没有反抗就不能算强奸 , 因此其始终认为自己是无罪的 。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讲 , 本案能认定曲某构成强奸么?
实际上 , 能否认定曲某构成强奸 , 主要在两点:1、二人是否发生过关系;2、张某当时是不是被违背妇女意志的 。
确定二人当时是否发生过关系 , 就本案而言 , 是比较容易的 , 因为张某报警及时且没有破坏现场 , 所以公安机关只要在二人身上提取生物信息 , 即可以确认这一点 。
很明显 , 关于这一点 , 曲某是很清楚的 , 所以他并没有否认二人是发生过关系的 。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 证明张某是否被违背意志 , 则成了本案的关键 。

曲某到案后坚称其既没有采用暴力 , 也没有言语胁迫张某 , 而且张某也没有任何反抗 。
通过曲某的辩解 , 我们可以发现 , 其对强奸罪的定义 , 存在认知上的错误 。 实际上 , 强奸罪在客观方面 , 除了暴力、胁迫方法外 , 同时还包括其他方法 。
意思就是说 , 即便行为人没有采用暴力压制、言语胁迫方法 , 但只要妇女是处于不知、不会、不敢、不能反抗的状态下 , 被违背意志的 , 仍符合强奸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
具体本案中 , 张某醉酒后 , 在没有开灯的环境中 , 出现认知上的错误 , 实际上就是处于不知反抗状态时被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 , 故曲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客观要件 。
综上所述 , 本案曲某的行为 , 一般将在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 , 考虑量刑 。 但其经济赔偿并获得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 , 根据《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是可以减去相应部分基础量刑的 。
最终 , 检方根据本案曲某的犯罪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 , 建议对其量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
【可笑!男子强奸公司女领导,被建议量刑三年三个月】张某丈夫好心让醉酒后的曲某借宿 , 结果却是引狼入室 。 曲某的行为 , 不仅寒了同事们的心 , 其更要为其不齿行为 , 付出惨痛的代价 。 希望大家务必要引以为戒 , 遵纪守法 , 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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