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正当防卫的度?根据法律规定 , 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人 , 使其再无侵害能力 , 是正当防卫的度 。
我国《正当防卫指导意见》规定 , 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认定时 , 应当考虑双方力量对比 , 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 , 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
很明显 , 本案男子崔某在自己的超市里 , 面对卢某等5人的不法侵害 , 在还需要保护自己家人的情形下 , 拿刀进行防卫 , 仅造成张某轻伤的结果 , 不应认定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
认定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 不能站在事后理性的角度分析 , 而应该立足于当事人当时所处的环境去作出判断 。
本案中 , 二审法院认为 , 在当时的情形下 , 崔某遭受的不法侵害 , 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 , 因而其有权实施正当防卫 , 因其正当防卫行为 , 给不法侵害人张某造成轻伤二级的损害后果 , 不属防卫过当 ,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 符合法律规定 , 合理合法 。
三、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 本案崔某还享有正当防卫中的无限防卫权 , 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 也依法不构成防卫过当 。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采取防卫行为 ,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 不属于防卫过当 , 不负刑事责任 。 ”
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实施正当防卫 , 法律赋予其无限防卫权 ,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 不负刑事责任 。
何为正在进行的“行凶”?根据《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的规定 , 不法侵害人未使用凶器 , 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 , 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 , 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 , 可以认定为“行凶” 。
本案中 , 卢某等5人人多势众 , 来到崔某的超市里 , 张某率先拿起超市里的货物 , 砸向崔某 , 这种情形 , 对于崔某来说 , 应认定为“行凶” 。 其可以实施无限防卫 。
在这种情况下 , 张某采取防卫行为 , 造成卢某等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 不属于防卫过当 ,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
四、本案卢某等人的行为 , 涉嫌构成寻衅滋事 , 即使达不到构成犯罪的程度 , 也应当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 寻衅滋事 , 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 ,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 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
本案中 , 卢某等5人酒后无事生非 , 到崔某经营的超市闹事 , 大声拍着玻璃柜台 , 指着崔某口出狂言说:“你这超市的东西多少钱?我全要了!”
卢某等5人的以上行为 , 符合法律规定“寻衅滋事” , 应当受到治安处罚 。
对此 ,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
因此 , 对于卢某等5人 , 应当受到罚款、拘留的治安处罚 。
另外 , 根据公安机关调查 , 5人中 , 有2人因为吸毒 , 1人因为赌博和寻衅滋事 , 曾被公安机关处罚过 。
那么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 6个月内曾受到过治安处罚的 , 从重处罚 。
如果这3人属在被公安机关处罚后6个月内再犯的 , 应当从重处罚 。
最后 , “法不能向不法止步” , 本案中 , 崔某作为外地人 , 在其家人得罪了本地人卢某后 , 购买香烟 , 主动上门向卢某“求和” , 最大姿态地表明了化解矛盾的诚意 。
在此情况下 , 卢某仍然纠集4名“前科累累”的劣迹人员上门挑衅闹事 , 其违法性质是十分恶劣的 。
二审法院正确适用法律 , 认定崔某的行为为正当防卫 , 体现了法律的“惩恶扬善”功能 , 值得称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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