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院内自主防卫被判决寻衅滋事 执法者以权压法制造冤假错案


自家院内自主防卫被判决寻衅滋事 执法者以权压法制造冤假错案


【自家院内自主防卫被判决寻衅滋事 执法者以权压法制造冤假错案】
据受害人、商丘市永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商丘市银基置业有限公司出资人、中外合资商丘宇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人谢银宽向媒体反映: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殿福 , 接受请托违法干预案件 , 违反法定职责 , 充当恶势力犯罪分子王贺涛的保护伞 , 与法官阮传科 , 相互勾结 , 以权压法 , 逐利违法 , 徇私枉法 , 故意制造谢银宽冤假错案 , 导致谢银宽家破人亡 , 生活暗无天日 。 这一切究竟是怎么回事?
自家院内自主防卫却被以寻衅滋事罪刑事立案
据悉 , 2020年初 , 谢银宽被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区新城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骗取贷款进行刑事立案 , 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 违法移交梁园区审理;5月 , 谢银宽被商丘市梁园区检察院取保候审;8月 , 谢银宽及其妹夫李传刚、妻弟余传超、侄子侯红志、余诚诚被梁园区检察院起诉到梁园区法院;12月 , 梁园区法院作出(2020)豫1402刑初514号刑事判决:认定谢银宽等属于恶势力团伙 , 判决谢银宽犯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两年 , 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并处罚金20万元 , 谢银宽不服上诉 , 梁园区检察院提起抗诉 。
2021年2月4日 , 商丘市中院二审谢银宽等人寻衅滋事一案 。 出庭检察员当庭发表意见:本案不符合涉恶四大特征 , 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和骗取贷款罪 , 构成非法侵宅证据不足;认定谢银宽的犯罪事实仅为全部犯罪事实(包括寻衅滋事四起、非法侵入住宅两起)中的寻衅滋事三起(第一、第二、第四起)分述如下:
1、(二审判决认定谢银宽犯罪事实)寻衅滋事第一起 , 与王贺涛债务纠纷:由王贺涛暴力讨债犯罪行为引发 , 睢阳区法院判决书及商丘市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认定:王贺涛为恶势力犯罪 , 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本案完全置两级法院对王贺涛的判决于不顾 , 违背客观事实 , 颠倒黑白 , 时隔五年后 , 竟然调转风向将谢银宽作为犯罪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反而将恶势力犯罪分子王贺涛包装成了被害人 , 同样是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 自相矛盾 , 实在荒唐 。 况且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谢银宽参与了该起事件 。 二审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 定性不准 , 判决失衡 。
2、(二审判决认定谢银宽犯罪事实)寻衅滋事第二起 , 与杨素莲之间纠纷:2017年10月 , 杨素莲非法闯入谢银宽皇家别墅院内偷东西 , 与谢银宽家人发生厮打 , 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 并且双方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已经达成调解 , 互不追究责任 , 该事件并非谢银宽无事生非 , 谢银宽方是在自己的大院保护自己物品不让他人偷走 , 谢银宽方是合法的自卫行为 , 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 二审出庭检察员认为:此起事件 , 双方当事人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当时已作调解处理 , 时隔三年 , 一审法院又把此起事件再评定认定上诉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 与事实和法律不符 , 缺乏证据支持 。
3、(二审判决未认定谢银宽犯罪事实)寻衅滋事第三起 , 与何宗明及其家人的纠纷:2015年6月19日 , 何宗明及家人强行非法闯入谢银宽的皇家别墅 , 与其家人引发语言和肢体冲突 , 互有轻微伤 。 系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犯罪行为 , 司法机关不但不追究何宗明及其家人的刑事责任 , 反倒将谢银宽的家人按寻衅滋事追究刑事责任 , 实属颠倒黑白 。 二审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 定性不准 , 判决失衡 。
4、(二审判决认定谢银宽犯罪事实)寻衅滋事第四起 , 与韩建华及家人的纠纷:2016年10月20日 , 韩建华与谢银宽打电话讨债时发生口角 , 随后韩建华带领其家人和几十个纹身、拿着砍刀叉子的社会不良人员到皇家别墅找谢银宽暴力讨债 , 发生纠纷 , 双方互有轻微伤 。 二审出庭检察员认为:该起事件时隔多年 , 双方已经和解 , 社会矛盾已经化解 。 一审法院又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 既没有法律依据 , 也与本案事实不符 。
由此可见 , 四起寻衅滋事中 , 第一起所谓受害人已被判刑 , 另外三起全部是所谓受害人到谢银宽皇家别墅院内寻衅滋事引起 , 谢银宽未出过自家门根本构不成寻衅滋事 。
5、(二审判决未认定谢银宽的犯罪行为)非法侵入住宅:何宗明私自闯进谢银宽皇家别墅院里存放物品的房间内 , 被谢银宽的妻子余秀粉发现发生纠纷 , 何宗明及其家人非法闯入谢银宽家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 谢银宽属于被害人 。 办案机关不追究何宗明的责任 , 反倒追究谢银宽家人的责任 , 实属颠倒黑白 。 二审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谢银宽非法侵入住宅罪 , 属于认定事实有误 , 定性不准 , 判决失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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