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结束后 , 兰某把陈某从屋里赶了出去 , 兰某觉得这种事情要是传了出去 , 自己也没脸见人 , 把陈某赶走之后 , 她也没有报案 , 把这件事情隐瞒了下来 。
但是没想到这个陈某偿到了甜头后却忘乎所以了 , 他以为兰某不声张是默许了与自己发生性关系 , 他满以为有了第一次 , 那么有第二次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
于是他第二天晚上又来到了兰某的家里 , 看到前门紧闭 , 往里面感了几声没听到回应 , 于是他决定从后门进去 , 这时候兰某正光着身子在里面洗澡呢 , 突然看到陈某从后门跑了进来 , 这回兰某气得火冒三仗 , 这陈某也太嚣张了吧 , 欺负老实女人是吧?
兰某这回可不惯着他 , 随即她立马扯着嗓门大喊救命 , 有流氓!周边的邻居听到兰某的呼救 , 纷纷跑了过来捉人 , 陈某看大事不妙 , 拔腿就跑 。
在邻居们的支持下 , 为了防止陈某贼心不死再来骚扰自己 , 兰某决定报案 , 于是陈某最终被公案机关抓获 , 到案后陈某为了脱罪 , 一开始还声称第一次并不是强奸 , 是兰某自愿给他留宿 , 随后发生性关系 , 她也没有呼救 , 是属于自愿的 。
但经过调查确认 , 陈某的说法并不成立 。
随后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 以强奸罪对陈某依法提起了公诉 。
强奸罪:
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 存在两个关键点:第一是否发生性关系 , 第二性行为是否违背了行为人的主观意愿 。
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 违背被害人的意愿 , 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 , 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
到案后 , 陈某如实供述了其与兰某发生了性关系 , 这与兰某所述情况一致 , 因此判定陈某与兰某的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 , 那关键点就落在了其行为是否违背了兰某的主观意愿 , 是在兰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进行的 。
本案事实:
回归到本案 , 陈某第一次想方设法有预谋地进入兰某家里伺机对兰某实施强奸 , 在这过程中兰某极力反抗 , 在言语上进行训斥 , 并奋力反抗 , 很显然陈某是使用了暴力手段实施了对兰某的性侵犯 , 虽然存在陈某所述:兰某在这过程中并没有呼救 , 甚至在陈某进入体内后放弃了反抗并产生相应的生理反应 。
但这并不能影响对强奸行为的判定 , 陈某的说辞只是对“强奸定义”的误解与片面理解 , 强奸行为体现的使用手段只停留在暴力 , 胁迫上面 , 而忽略了“其他手段” , 也就是要考虑是否存在其它的因素影响到受害者“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 , “不知反抗” 。
兰某当时的情形是处于因害怕事情让第三者知道而感觉没有脸面见人 , 而不得不忍着不呼救 , 但是这并不代表愿意与陈某发生性关系 , 在这过程中的生理反应更是无稽之谈 , 因此陈某的行为完全是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
如何量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 , 强奸罪一般量刑都是有期徒刑三年起步 , 强奸罪是重罪 , 一般会从重处罚的 , 如果有量刑从轻情节 , 可适当减刑 , 但是减的幅度并不大 。
从陈某的情况来看 , 其刑期基本上在三年-四年之间 。
俗话说 , “流氓不可怕 , 就怕流氓有文化!”陈某为了性侵女邻居 , 竟然用上了兵法《三十六计》之“调虎离山” , 但是他的小聪明没有用在正道上 , 却用在了作奸犯科上面 , 这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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