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警队注意到之后 , 丁国礼急匆匆离开广州去了东莞 , 1999年1月14日被警方抓获时 , 他身上搜出了5000多元人民币赃款 。
丁国礼的脚印和案发现场所留的相符 , 到案后供述的作案细节也和法医验尸结果和刑警现场勘查分析保持了一致 , 他供述称 , 自己和陈旭然原本无冤无仇 , 此前也不知道她住在这栋楼里面 , 1996年6月他到天成广场物业公司做保安 , 案发前两个月离职 , 此后一直没找到合心意的工作 , 囊中羞涩 , 眼看年节将至 , 竟生出偷窃心思 。
案发当晚 , 他买了把小水果刀准备作案 , 买刀的目的是为了割胶水管、撬东西 , 而不是直接杀人 , 他知道杀人性质多严重 。 进入小区后 , 他从地下停车场走防火通道到楼顶 , 拿刀割了水管当绳子绑在32楼天台的铁围栏上 , 他已经注意到F单元31楼灯没开 , 窗户却开着 , 认为可以到那里面去偷东西 。
但计划赶不上变化 , 他顺着绳子攀援到31楼窗外的横梁上 , 再踩空调外机进入室内后 , 陈旭然竟然正好起来开灯上厕所 , 发现了他 , 双方搏斗时他为了阻止陈旭然喊叫直接掐住她的脖子 , 拿刀威胁 , 把人掐晕之后在屋子里翻东西 。
没想到半途陈旭然醒了 , 双方再次肢体冲突 , 陈旭然的呼喊没被保姆听到 , 而丁国礼慌张中下了狠手 , 竟将她直接扼死 , 不过 , 丁国礼表示自己没有故意杀人意图 , 只是为了制住陈旭然 , 他拿了钱包匆匆离开前还试探了陈旭然的鼻息 , 发觉有气 , 直到新闻传出来 , 他才知道竟然闹出了人命 。
虽然丁国礼主观上没有致死陈旭然的故意 , 只是为了偷窃财物闯入她的屋子 , 但他被陈旭然发现了行迹后 , 为了抗拒抓捕直接使用了暴力 ,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 ,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 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定罪处罚 。
另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丁国礼作案过程中 , 犯罪性质发生变化 , 从盗窃转为了抢劫 , 其暴力行径致使被害人陈旭然死亡 , 应当严惩 。
1999年3月12日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 , 一审认定丁国礼抢劫罪成立 , 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 , 不予认定 。 以丁国礼犯抢劫罪 , 判处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丁国礼上诉后维持原判 , 当年即被执行了死刑 。
当年陈旭然和丁国礼都还非常年轻 , 他们拥有截然不同的人生 , 原本毫无交集 , 却因为丁国礼内心的一个恶念导致悲剧发生 , 小恶积而为大恶 , 夺走了陈旭然的生命 , 令人惋惜 , 作恶者终究为犯罪行为付出了代价 , 但也无法将悲剧扭转 , 如果小区防盗项目和陈旭然的防范意识都能提高一些 , 也许丁国礼无法潜入屋内 , 也就不会有这样一起令人震惊的血案发生了 。
(本文部分为网图 , 配合叙事 。 温馨提醒:尊重原创 , 请勿抄袭、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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