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案件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负责人却被判处有期徒刑是否恰当?( 三 )


因此 , 在适用刑事合规后 , 企业的刑事责任应当与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保持一致 。
三、对企业和企业家的“同案不同判”将导致合规计划无法有效实施
1. 民营企业存在“人企合一”的现象 , 企业实施合规计划出现难点 。
【虚开案件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负责人却被判处有期徒刑是否恰当?】刑事合规作为舶来品 , 仍存在较多“水土不服”的情况 。 欧美等国家的暂缓起诉制度是对企业不起诉而追究个人行为 , 主要原因是经济运行高度商业化 , 企业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 , 决策大多由职业经理进行 , 而中国不合规现象多出现在非公有制经济中的民营企业 , 而这类主体为经济发展、就业稳定提供了巨大支持 , 而且未能实现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 , 很多是家族企业 , 所以导致中国的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需要有别于欧美、日本等国家 , 需要具有中国特色 。
我国目前的虚开案件中绝大部分案涉企业属于民营企业 , 而这些企业中 , “人企合一”情况普遍 。 如果严惩个人必然会严惩企业 , 刑事合规制度将沦为空架子 。 此时即便对企业“网开一面”做出不起诉决定 , 由于没有有效的合规制度推动人 , 企业合规压力将转变为企业经营的困境 , 最终仍无法避免企业破产倒闭的结果 , 而企业合规制度也就失去了其本来的初衷 。 因此 , 在对企业适用刑事合规制度不起诉时 , 应当考虑到企业家对于企业的影响力 , 尤其要考虑对于小微企业存活下去的必要性 , 个人认罪认罚情况 , 以及个人对于合规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的推动能力等 。 在对企业负责人量刑时 , 将这些因素纳入对企业家“认罪认罚”程度的考量范围 , 综合案件情况进行量刑 。 避免出现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 , 但陷入“无人可用”或“无法推动合规计划”的尴尬境地 。
因此 , 企业合规制度在适用时 , 需要考虑到企业家对于企业的影响程度 , 确保在企业合规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的得到实施 , 从而真正的帮助企业健康的发展 。
2. 对企业家的定罪量刑会对企业合规制度实施效果产生不利影响 。
虚开类案件是典型的可以适用企业合规制度的案件 , 这类案件的案涉企业大部分为民营企业 , 一旦企业的刑事风险爆发 , 企业负责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 企业即刻将面临经营的困境 。 而一家企业的倒闭可能带来较大的水波效应 , 导致一批上下游企业纷纷出现经营困境 。 因此 ,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在适用时还需结合具体情况 , 对企业家的定罪量刑做出合理调整 。 对于在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后无法达到不起诉标准的企业家 , 应适用管制、缓刑等非实刑 , 以便企业负责人更好的推动企业合规制度的落地 , 帮助企业走出刑事案件涉案的影响 , 助力企业更好的发展 。
在新冠疫情后“六保”“六稳”国家工作的主要目标和党中央、国务院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要求下 , 企业合规制度从本质上与国家政策精神高度契合 。 但为了企业不起诉制度能够更好的实现其作用 , 在制度的制定上应更多考虑到我国的国情 , 在“双罚制”下制定与实际更契合的定罪制度 , 确保企业合规制度真正实现其价值 。
四、 对于企业及负责人的建议
1、企业应提高自身风险防控意识 , 利用企业事前合规防患于未然
刑事合规作为企业出罪的一种新方式 , 却不是企业及及企业家避免承担刑事责任的万能解药 。 一方面刑事合规制度仍处于试点阶段 , 在适用条件和适用对象上存在较多争议 , 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 企业是否有机会、有条件适用刑事合规制度并没有确定的答案 。 另一方面 , 即便企业能够顺利通过刑事合规获得不起诉结果 , 企业的负责人仍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 为了更好的避免涉税风险 , 企业应从源头对企业的涉税风险进行防控 , 做到事前合规 。 企业事前合规可以有效帮助企业切割风险 , 有效区分员工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 。 即便出现员工个人违法牟利的行为 , 企业也依据已经构建并实施的有效的合规计划作为公司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抗辩依据 。 同时 , 企业可以通过事前合规来避免成立单位犯罪 , 从而避免企业负责人被牵连 。
因此 , 企业的控制人应将合规的步调提前 , 一则有利于企业风险切割 , 构成企业出罪的抗辩事由 , 二来可以作为企业的违法阻却事由 , 从源头上控制企业的涉税风险 , 助力企业长远发展 。
2、积极寻求税务律师帮助 , 帮助企业控制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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