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黑帮“女老大”徐维琴的罪恶发迹史


合肥黑帮“女老大”徐维琴的罪恶发迹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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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黑帮“女老大”徐维琴的罪恶发迹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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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黑帮“女老大”徐维琴的罪恶发迹史


高利贷和套路贷是许多人痛恨的违法犯罪行为 , 暴力催收令许多家庭不得安宁 , 闹得妻离子散、人心惶惶 。 这一切的始作俑者 , 喝的是受害者的血 , 吃的是人血馒头 。 他们为了牟取暴力 , 丝毫没有人性 , 将自己的“幸福”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 。
徐维琴便是这样一个为祸四方的“女老大” 。 她与丈夫邵柏春是合肥人士 , 在90年代通过各种灰色产业及违法事项 , 先是开了游戏厅、歌厅、舞厅等娱乐场所 , 在这些场所中秘密提供赌博及PC的服务 。 徐维琴在自己的舞厅招募了一批失足女 , 靠着有色交易牟取了一笔不小的资金 , 并逐步纠集小混混和无业青年 , 组成了一个违法犯罪团伙 , 经常四处寻衅滋事 。

他们经营的事项 , 其实很多都已经涉嫌犯罪 。 比如为赌博提供场所 , 涉嫌《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 ,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罚金 。 开设赌场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徐维琴招募失足女并组织她们MY , 已经涉嫌《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MY罪】【强迫MY罪】组织、强迫他人MY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就在犯罪期间 , 他们逐渐形成了有组织、有规则运转的团伙 , 徐维琴自然就成了组织黑社会活动的主谋 。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 ,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可以并处罚金 。

在组织活动的过程中 , 他们经常聚众闹事 , 打砸抢烧 , 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 。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 , 破坏社会秩序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 , 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 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 ,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可以并处罚金 。
不过 , 随着社会治安水平逐步提升 , 我国对于娱乐场所的管控也越来越严格 , 徐维琴夫妇认为光靠这笔收益已经无法满足自我贪欲 。 恰逢中国社会上出现了一种新型骗术——套路贷 , 于是他们在2012年时成立了启博公司 , 明面上经营借贷服务 , 实际上则干着套路贷、高利贷的勾当 。
什么是套路贷呢?比如徐维琴在与借贷人签订合同时 , 会订立一些看似合理、科学的格式条款 , 而且经常要求对方以房产作为抵押 , 还会设置保证金和违约金 。 一旦借贷人产生违约行为 , 等待着他的就是巨额违约金 。

那么借贷人如果不违约呢?徐维琴就会想办法制造违约的现象 。 他们最常用的方式是否定借款人还款的事实 , 如果借款人平时不注意保留证据 , 很可能就会被他们钻空子 , 继而产生重复还款的结果 。 如果这时借贷人不想还钱 , 等待着他们的就是无边无际的黑暗生活 。
房地产开发商李女士就是受害者之一 , 原先她是房地产领域成功的女商人 , 最后沦落到一无所有 。 她起初因为项目资金短缺的问题 , 经行内朋友的介绍 , 向徐维琴借了900万元 , 结果后来明明已经还清了本金和利息 , 却被徐维琴钻了空子 , 逼迫着再次还账 。
因为无钱可还 , 李女士一家老小天天被暴力催收的小混混搅得不得安宁 , 李女士的母亲因患有心脏病 , 在受到极度惊吓后不幸离世 。 李女士的儿子也被催债人控制着 , 李女士为了保护家人 , 前后将71套房产过户给她 , 最后连自己住的房屋都被抵押了 , 但是却于事无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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