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案件关键事实 , 需注重构建整体证据锁链 , 通过其他间接证据来证实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发展脉络 , 从而作为被害人陈述的补强证据 。
就本案来看 , 除了大卞供述和孙陈述 , 办案民警还搜集了很多证人证言 , 其中大卞妻子、同住亲属证实孙的儿子和朋友曾因大卞非法侵入孙家中而追赶殴打大卞、到大卞家中讨要说法;孙亲属证实孙2020年5月采用当面沟通和拉黑微信、电话等方式 , 要求与大卞断绝交往 , 但是大卞仍不断纠缠 , 半路拦截、辱骂逼迫孙与其继续交往;孙厂里老板证实大卞多次到厂骚扰;同村若干证人证言证实大卞曾对外传播自己和孙的不正当关系 , 其纠缠孙继续与其交往 , 民警出警亦无用的言论 。 以上证人证言虽无法直接证实强奸行为 , 但从侧面印证二人关系的恶化以及孙对大卞的极度厌恶 , 在大卞持刀和炸药侵入家中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时间段 , 必然是违背其意志 。
因此 , 以上证据链证实被害人陈述比犯罪嫌疑人供述更加具有可信度 , 排除了合理怀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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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法院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大卞违背妇女意志 , 使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犯罪嫌疑人大卞未经允许 , 多次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 , 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 , 分别构成强奸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 。 犯罪嫌疑人大卞一人犯数罪 , 应当数罪并罚 。 犯罪嫌疑人大卞犯强奸罪 ,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
强奸案往往存在先天“缺陷” , 即事发当时无目击证人 , 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 , 在客观证据灭失 , 被害人没有及时报警 , 且陈述前后有所出入 , 犯罪嫌疑人否认犯罪的情况下 , 应当就直接证据能够证实的事实予以确认 , 并就重点事实搜罗其他在案证据 , 通过大量间接证据的印证 , 形成整体性证明体系 , 庞大的间接证据群相互交织成严密的证据锁链 , 有力的补强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构罪的证据 。
该案的办理表明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 , 体现了公安机关坚决维护妇女权益的决心 , 该案在辖区范围内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 , 提升了法治宣传的效果 ,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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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奸后半年再报案,客观证据已不存在,还可以定强奸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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