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自费为小区增设儿童滑梯,邻居滑倒后将她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女子自费为小区增设儿童滑梯,邻居滑倒后将她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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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费为小区购置公共游乐设施交于物业公司管理 , 本是为丰富小区儿童娱乐生活 , 谁知却因地面湿滑 , 有人踩到脚垫而摔伤 。 这种情况 , 谁该对伤者承担责任?近日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

业主自费购置儿童滑梯

滑梯脚垫意外致人摔伤
2020年11月的一天 , 刘女士到张女士所在的小区办事 , 经过小区大厦一楼大厅时踩到张女士所购置滑梯配套的脚垫 。 当天脚垫下面恰好有水渍 , 因而十分湿滑 , 刘女士站立不稳后仰重重摔倒在了地上 。 前台物业人员赶忙上前查看 , 并将摔伤在地的刘女士送至了医院诊疗 。
【女子自费为小区增设儿童滑梯,邻居滑倒后将她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图为监控视频资料
刘女士原以为只是个小伤休养下就好了 , 但没想到一拍片后发现是椎体骨折 , 经过多次治疗后背部还是疼痛 , 难以很快痊愈 。 后经司法鉴定 , 刘女士T12椎体粉碎性骨折 , 构成伤残 , 残疾等级评定为十级;误工期15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 。
刘女士觉得导致她摔倒的主要原因是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清理地面的积水导致脚垫湿滑 , 在小区一楼大厅内也没有设置“小心地滑”的安全警示标识 , 同时 , 张女士购买并放置滑梯也存在过错 。 因此 , 刘女士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和张女士要求共同赔偿她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近20万元 。
庭审过程中 , 双方就各自应否承担责任 , 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并充分发表了诉辩意见 。
物业公司认为 , 刘女士作为成年人理应根据周围环境谨慎行走 , 其未尽到审慎义务 , 存在重大过错 。 张女士在物业公司管理区域设置儿童滑梯以及脚垫 , 虽有进行报备并征得同意 , 但其未设置或树立警示标识或隔离带 , 也存在一定过错 。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 , 也仅是未能妥善进行管理 , 最多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
得知自己被告上法院 , 张女士更是觉得冤 。 她认为自己是出于好心为了整栋楼小朋友玩得开心才购买的滑梯 , 也不盈利 , 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 。
法院判决

善行无过 不应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此 ,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 对于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标准主要采用过错归责原则 , 即行为人存在过错方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 反之则不应承担责任 。
本案中 , 双方对于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争议性不大 , 因为物业公司未能充分有效提供物业服务的过错比较明显 , 但对于购买案涉游乐设施的张女士应否承担责任则争议较大 , 各执一词 。
正如判决书中所说 , 张女士这种好心自费为小区购置游乐设施供公众游玩的善行善举不应该被认定为存在过错而给予否定性的评价 。 相反 , 本案的判决给张女士的这种善行进行了“正名” , 还了张女士一个“清白” 。
张女士在本案中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 理由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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