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正当防卫,无罪释放!”男子因打牌经常赖账受到排斥,遂与牌友发生争执

【“这是正当防卫,无罪释放!”男子因打牌经常赖账受到排斥,遂与牌友发生争执】

“这是正当防卫,无罪释放!”男子因打牌经常赖账受到排斥,遂与牌友发生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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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正当防卫,无罪释放!”男子因打牌经常赖账受到排斥,遂与牌友发生争执


“这是正当防卫 , 无罪释放!”山西太原 , 男子因打牌经常赖账受到排斥 , 遂与牌友发生争执 。 男子持刀欲伤人时被对方抱住 。 二人同时倒地后 , 被其他牌友拉开 。 男子回到家后 , 因倒地时头部先着地 , 导致大脑出血身亡 。 案发后 , 一审以过失罪判3年 。 家属以系故意伤害为由提出上诉 , 被告人以正当防卫为由也提出上诉 。 发回重审后 , 重审判定无罪释放 。



男子王某喜欢打牌 , 但是他的牌品不好 , 经常打完牌后赖账 , 所以牌友们都不愿意与其同桌打牌 。
事发当天 , 王某再次来到麻将馆想打牌时 , 其他三人不约而同地表示 , 不打了!要去大排档喝酒 。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 , 就在牌友们在大排档吃夜宵、喝酒期间 。 王某也提着一瓶白酒、几包榨菜不请自来 。 其中一名没喝酒的牌友见状 , 主动把座位让给王某后 , 便以有事为由先行离开 。
王某坐下后 , 便声称自己现在有钱了 , 并准备给大家伙倒酒 。 同桌男子殷某随即声称“有钱了 , 也不喝酒你的酒 , 除非你把以前的账结清了!”王某听后与其发生争执 , 并从身上掏出一把折叠刀欲扑向殷某 。
殷某随即从身后紧紧抱住王某挣扎过程中 , 两人双双倒地 。 倒地后 , 殷某发现王某昏迷不动 , 便立即放手 , 并与其他人一起掐其人中 , 对其施救 。 此时 , 殷某因额头被刀划伤不停流血 。
王某醒来 , 大家在发现其与来的时候情况无异 , 并得到其本人确认没事了以后 , 遂结账各自回家 。
万万没想到的是 , 王某回到后于次日凌晨2时许 , 因抢救无效死亡 。 后经鉴定 , 王某系因头部外伤引起硬膜下血肿、大脑出血、脑干出血及蛛网膜下腔出血最终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
案发后 , 在场五名证人证实当时的情况;殷某主动赔偿10万给王某家属 , 但没有获得谅解 。
一审法院认为 , 殷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并根据其系初犯、偶犯 , 且具有坦白、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 , 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 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刑法第233条规定 , 行为人因过度自信其行为不会发生意外 , 可结果却因其过度自信的行为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 , 构成本罪 , 处3-7年有期徒刑;即便情节较轻的 , 也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审宣判后 , 双方都不服 , 均提出上诉:王某家属认为 , 现场并未发现刀具;王某系被殷某抱肩摔倒的 , 故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
殷某及其辩护人认为 。 根据王某死亡原因鉴定报告 , 证实王某的死因不能完全排除外力因素诱发具有潜在性病变的脑血管破裂所致;王某摔倒后无明显外伤、自行离开后死于其家中 。 期间是否发生致害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 本案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死亡原因与在大排挡处摔倒 , 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故王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
收到双方的上诉后 , 法院决定发回重审 。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 , 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 , 根据五名在场证人的证言、殷某本人陈述以及现场其他群众一致证实 , 王某当时确实是先持刀扑向殷某的 , 因此王某家属质疑现场没有发生刀具 , 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
其次 , 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 , 以及鉴定意见书的补充说明证实 。 即使不能完全排除王某本人存在特殊体质 , 因为摔跌引发特殊体质起作用导致其死亡 , 但无论其脑外伤系由摔跌右颞着地减速性损伤而致还是因为摔跌引发其特殊体质起作用导致其死亡 , 都不影响摔跌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

即可以认定王某的死因为摔跌所致 , 但确定因果关系 , 不等于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因果关系 , 仅是犯罪的客观要件之一 , 确定殷某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 首先还要考察其是否实施了侵害法益的行为及其主观要件等 。基于上述事实 , 法院认为 , 殷某1962年出生 , 年长王某近15岁 , 面对突然持刀捅向自己的王某 , 抓住其持刀的手并拦腰抱住其的行为 , 均应评价为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根据殷某仅是抱住王某的行为来看 , 其行为亦没有超出明显限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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