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社保局遭电信诈骗521万后,98万拆分转入两家黄金公司,公司及相关人员因掩饰犯罪所得罪获刑


广西一社保局遭电信诈骗521万后,98万拆分转入两家黄金公司,公司及相关人员因掩饰犯罪所得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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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社保局遭电信诈骗521万后,98万拆分转入两家黄金公司,公司及相关人员因掩饰犯罪所得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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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 , 记者从两家涉案公司的代理律师处获悉 , 委托方对此判决不服 , 认为公司及涉案员工无罪 , 将提起上诉 。


2021年3月22日-24日 , 该案在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开庭
案情回顾:
社保局遭遇电信诈骗
两珠宝企业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为何在深圳从事黄金珠宝交易的两家公司 , 会在广西桂林被提起公诉?这源于一起发生在桂林境内的电信诈骗案 。
2018年9月 , 广西桂林市荔浦市社保局出纳吴某遭遇电信诈骗 , 该局账户上521.7万元公款被转入骗子指定账户 。 事后 , 吴某被法院判决犯滥用职权罪 , 获刑2年6个月 。
相关司法文书透露 , 从社保局账户转出的521.7万元被层层拆分、转移 , 其中70万元被一对夫妇潘某、杨某用于黄金交易 。 经深圳市聚一金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聚一公司)牵线 , 这70万元最终进入深圳金润伯宫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称金润公司)账户 。
在上述电信诈骗案发生半个月后 , 2018年9月20日 , 聚一公司、金润公司多名高管、工作人员从深圳被桂林警方带走调查 , 后被逮捕 。

深圳水贝市场交易的实物黄金(图文无关) 当事人家属供图
2021年3月22日到24日 , 该案在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开庭 。 公诉机关指控 , 聚一公司、金润公司及相关人员为了谋取利益 , 明知收取资金为犯罪所得 , 仍然不顾风险 , 帮助掩饰、转移 , 其行为触犯刑法 , 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红星新闻记者当时在庭审中获悉 , 聚一、金润两公司及相关被告人 ,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不予认可 。 被告方律师团则当庭提出 , 上述两家公司及相关人员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 , 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罪要件 。
据桂林市雁山区法院判决书显示 , 庭审中 , 辩护人提出聚一公司在主客观上都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构成 , 不构成犯罪 。 检察机关指控错误 , 理由为聚一公司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故意 , 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性明知;聚一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客观构成;打击犯罪不能破坏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
金润公司对指控其的犯罪事实、罪名均不认可 , 认为其不构成犯罪 。 辩护人提出 , 金润公司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公诉机关没有证实有上游犯罪 , 不能证明指控的174亿均为犯罪所得 。 金润公司是正常的黄金交易行为 。 起诉书没有列明金润公司被扣押的506万;关于金润公司退还的70万元给荔浦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 不应退还荔浦社保局;被扣押在案金润公司的黄金 , 不属于赃物 。
同时 , 被告单位聚一公司、金润公司及被告人吴某炎、林某弟、林某涛、许某、董某舟、林某凌、林某鹏的辩护人均提出上述被告人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故意 , 不存在犯罪的主观明知 。
法院判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成立
判决书显示 , 2017年10月 , 同案人潘某、杨某夫妇(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 , 按照越南籍阮某某等人(另案处理)的要求 , 将来源不明的资金在国内购买黄金并将黄金走私出境 。 潘、杨夫妇到深圳与被告单位聚一公司、吴某炎、林某弟等人洽谈黄金交易事宜 , 后建立“杨氏集团”微信群进行黄金买卖的报单、下单、账户报送、交易对账及沟通联络 。 被告人吴某炎、林某弟、林某涛、许某、董某舟都加入“杨氏集团”微信群 , 自该群为双方黄金交易提供帮助 。
【广西一社保局遭电信诈骗521万后,98万拆分转入两家黄金公司,公司及相关人员因掩饰犯罪所得罪获刑】因不能满足潘、杨夫妇购买黄金的需要 , 2018年开始 , 聚一公司陆续向被告单位金润公司购买黄金 , 用于交付给潘、杨夫妇 。

荔浦社保局遭电信诈骗后 , 资金流向情况 。 图中可以看出 , 社保基金被多次层级分转 , 才转到红框处的金润公司账户
被告人林某凌、林某鹏作为卖方提供黄金交易 。 为了规避资金被查禁的风险 , 潘某、杨某夫妇与聚一公司、金润公司约定 , 购买黄金的资金进入卖方提供的收款账户 , 三十分钟内被查禁 , 损失由买方承担;超过三十分钟被查禁的 , 损失由卖方聚一公司或者金润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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