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停车,何故罚我200元?”


“因病停车,何故罚我200元?”


文章图片


“因病停车,何故罚我200元?”


“因病停车 , 何故罚我200元?”河南开封 , 一男子因重度感冒 , 遂停车更换司机 , 但交警大队仍以其违法占用应急车道为由 , 罚了200元 , 记6分 , 男子不认可 , 遂诉至法院 。

事发当日 , 男子蒋某驾驶了一辆面包车 , 为了维持生计 , 虽然蒋某感冒严重 , 但他依旧坚持去送货 , 就在行驶至连霍高速538公里处时 , 头疼、咳嗽的厉害 , 他便想着由妻子代为驾驶 , 于是 , 他停下车 , 打开双闪 , 并在车后放置了三脚架 。

一切准备就绪后 , 蒋某踏实的回到车上 , 这时 , 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走上前 , 告诉蒋某 , 违法占用应急车道属于违法行为 , 遂对蒋某作出罚款200元 , 记6分的处罚决定 。
蒋某主张 , 第一 , 按照规定 ,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 ,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但在事发当日 , 其驾车从周口到郑州 , 在连霍高速上已连续驾驶近4个小时 , 外加感冒用药后 , 长时间开车犯困 , 继续驾驶会对交通带来隐患 , 才不得已将车辆停放于应急车道上更换驾驶员 。

结合交警大队提供的执法视频 , 现场查处时 , 他们二人正在更换司机 。 随后 , 将某向法院递交了一份门诊取药记录 , 来支持主张 。


第二 , 从执法视频还可以看出 , 现场执法人员并没有出示执法证件 , 且在本案中并未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进行举证 , 故对蒋某作出处罚决定书的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 , 仍是本案争议点 。

《行政诉讼法》规定 , 行政案件被告负有举证责任 , 应当对自身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举证 , 未提供视为没有证据 。

第三 ,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 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 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 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然而 , 执法人员仅是让蒋某看了处罚依据 , 并没有口头告知 , 且没有呈现执法人员口头告知蒋某享有的复议诉讼权利的话语 , 不能证明其履行了上述义务 。

第四 , 被告违法停放警车 。 执法人员将警车停放在蒋某车前 , 就下车对蒋某进行查处 , 警车在高速停车同样违法 。

第五 , 交警支队制作 , 并送达的《处罚决定书》以及《强制措施凭证》书面告知的诉讼日期是三个月 , 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六个月的时效不一 , 缩短诉讼时效属于间接剥夺依法享有权利 。



【“因病停车,何故罚我200元?”】第六 , 事发现场 , 仅有一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显而易见 , 这些执法行为都是不允许辅警单独进行的 , 属于超越职权 。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蒋某是否属于应急车道规定的“急”的行为 , 交警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情合理呢?

对此 , 交警支队辩称:蒋某停车真正的原因是停车“小解” 。 民警当场告知其不能把高速公路当厕所 , 其不听劝 , 所以 , 不处罚不足以让他吸取教训 。

后经查询 , 蒋某在本次处罚前已累积记9分 , 如果再扣6分的话 , 蒋某的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记分已达12分 , 因此 , 交警支队依法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 并对蒋某的驾驶证进行扣留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2条规定 ,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 非紧急情况时 , 不得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而且 , 民警在执法过程中 , 着制服、开警车、携带执法记录仪 。

根据相关规定 , 人民警察在身着制式服装执勤的过程中 , 不需要出示证件 。

综上 , 交警支队认为他们对蒋某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

值得注意的是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相关规定 , 被告河南高速交警五支队具有负责本案发生地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的法定职权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 , 处警告或者20-200元罚款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 一次记6分 。

本案中 , 交警支队提交的执法视频可以充分证明 , 蒋某驾驶机动车 , 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违法事实 , 蒋某也认可上述事实 , 但其诉称是因身体不适、吃药疲劳驾驶 , 才会在应急车道停车更换驾驶员 , 属于紧急情况占用应急车道的情形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