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些香烟我是用来送礼的 , 凭什么处罚?”江苏徐州 , 烟草局工作人员根据线索在退休老人家中 , 搜出715条香烟后 , 依法进行处罚 。 事后老人的女婿以是用来送礼的为由 , 告上法庭 , 请求法院判定撤销烟草局的处罚决定 。
(案例来源:江苏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案情比较清楚 , 烟草局工作人员根据线索 , 来到退休老人陈大爷家中 , 随后工作人员在陈大爷家中的一个房间内 , 搜出大大小小的箱子 , 打开一看 , 一共有715条香烟 。 后经鉴定 , 涉案香烟均为真品 , 总价值为99876元 。
烟草局在查处过程中 , 陈大爷的女婿刘先生赶到现场 , 承认香烟是他的 , 并声称其是准备用来送礼的 。 但工作人员仍对其处以涉案香烟价值10%的罚款 , 即罚款9987.6元 。
事后刘先生不服 , 以其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执法程序违法为由 , 将烟草局告上法庭 。
在法庭上 , 刘先生提出了两点质疑:
第一点 , 涉案香烟是其通过朋友朱某购买的 , 主要目的是用于送礼 , 其并没有打算拿到市面上销售 。 香烟长期存放岳父家中 , 就是最好的证明 。
虽然其持有烟草专卖品许可证 , 但其同时还是普通公民 , 因此必须将其个人消费行为与其店铺经营行为区分开来 。
刘先生还特别强调说 , 目前没有证据证明 , 其行为扰乱了烟草市场秩序 , 因此应当认定其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 违法情节轻微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不予处罚 。
第二点 , 刘先生声称其在申请许可证时 , 只备案登记了店铺与仓库两个地址 , 因此其认为 , 烟草局无权到其岳父陈大爷的家中 , 进行搜查 。
本案是属于公民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 而提起的诉讼 , 即属于行政诉讼 。
【男子将715条香烟存放在岳父家中被查处后,告上法庭】《行政诉讼法》规定 ,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方 , 需举证证明其一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 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否则人民法院就会依法作出判决 。
也就是说 , 行政诉讼与民法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不一样 , 即本案的举证责任在于被告 。
被告烟草局举证称:
首先 , 刘先生辩解称 , 涉案香烟是从其朋友朱某处购买的 , 但经其多方调查未查找到此人 , 因此无法印证刘先生的说法 。 且无论是何种目的购买、是否销售均不影响本案的定性 。
其次 , 《烟草专卖法管理条例》第56条明确规定 , 持有许可证未在当地指定渠道进货的 , 可处以涉案香烟进货价值的5-10%罚款 。
烟草局的态度非常明确 , 原告刘先生的辩解 , 查无实证 , 其行为已经扰乱了当地烟草专卖品的市场秩序 , 因此烟草局认为 , 对刘先生处以涉案香烟10%的罚款 , 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
最后 , 关于执法程序的问题 。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7条第2项明确规定 , 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案件时 , 可以依法检查违法生产、销售、存储烟草专卖品的场所 。
也就是说 , 烟草局一方对涉案香烟存储场所的查处 , 亦是于法有据的 。
最终 ,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烟草的观点 , 故驳回刘先生的全部诉求 , 并判定其一方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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