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二 )


首先 , 曾某某、陈某、陆某某等人在法庭调查阶段陈述 , 涉案平台对外推广用语中 , 不可能存在“低利息”的宣传方式 , 且无抵押、放款快本就属于客观事实 , 无打扰指的是放款前绝不打扰 。 当然了 , 如果在借款人借款到期 , 连本金都不偿还的情况下 , 涉案平台确实会打电话过去催收 , 此时 , 我们不可能再要求涉案平台不去打扰借款人 。
对于套路贷案件中的借款人 , 在接受调查时 , 很多人都会说 , 在借款时并不清楚APP的扣费情况 , 提出APP的宣传用语对其造成误导 , 使其产生认识错误 , 以此证明自己受到了诈骗 。
对此辩护人提出一点质疑 , 在网贷的大环境下 , 借网贷的借款人 , 不可能不知道网贷平台会收取相对较高的利息;再结合本案中的借款人 , 不少借款人在笔录中陈述 , 先后多次向涉案平台以及其他平台借款 , 网贷群体的典型特点就是多平台借款 , 在此情况下 , 以借款人对“网贷平台不了解”来证明自己受到诈骗 , 明显不符合常理 。
其次 , 本案言词证据、实物证据都能够证明 , 借款人在向涉案APP借款时 , 不可能被骗 。
本案中不论涉案平台的广告用语是怎么宣传的 , 但是广告的作用也仅仅是吸引借款人下载或进入借款APP , 并按照APP上的指引进一步了解实际的借款情况 , 借款人充其量只是耗费了几分钟的时间 , 此时借款人并没有任何的财产处分行为和财产损失 。
而只有当借款人在“点击确认借款时” , 才有涉及到财产的处分行为 , 但是根据本案中借款人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 , 借款人“点击确认借款时” , 涉案APP会明确显示收取“手续费、服务费”等费用 , 借款人明确清楚收费的情况 , 作出“点击确认借款”的财产处分行为 , 因此借款人没有认识错误 。
再者 , 关于起诉书指控涉案APP收费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 , 辩护人认为 , 涉案APP到底是以手续费、服务费 , 还是以利息、砍头息的名义来收取借款人费用 , 对于借款人来说根本没有任何实质性区别 , 借款人关心仅仅是能到手多少钱、借款周期是几天、到期要还多少钱 , 而并非是你收取的费用到底是叫利息 , 还是叫服务费 。
【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一审辩护词】如果因为涉案APP收取借款人的认证费 , 高于认证的成本价格 , 就认定构成诈骗罪 , 那市场上绝大部分存在盈利的商业行为 , 都会被认定是犯罪了 。 本案涉案平台不管是以什么名义收费 , 以及收取的服务费是否明显高于成本价 , 借款人都清楚的知道借1000元 , 扣除150元的费用后 , 才是自己到手的金额 , 到期是要按照1000元的借款金额来还款 , 只要清楚的知道这个事实 , 涉案人员就不可能成立诈骗罪 。
第三 , 曾某某等人通过APP向借款人出借款项、收款过程中 , 即使存在以”手续费、服务费”等名义向借款人收取费用的情况 , 但在放款之前涉案APP已经明确告知了借款人实际可以取得多少款项、还款数额、还款周期 , 在此情况下 , 应认定双方对于借款、还款的数额均已达成合意 , 曾某某等人根本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 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
其一 , 庭审质证环节我们已经指出 , 根据曾某某讯问笔录、陈某讯问笔录、陆某某讯问笔录 , 结合涉案人员当庭陈述可知 , 本案中借款人在涉案APP上借款时 , 涉案APP会在三个地方告知借款人要扣除费用的情况 , 分别是APP首页费用说明处、借款协议内容处、以及借款人填写借款金额时 。
部分借款人在借款时没有点击费用说明、没有详细查看借款协议 , 不能作为认定涉案APP没有明确告知的依据 。 此外 , 即使借款人没有点击费用说明、借款协议 , 但是当借款人在APP上输入借款金额时 , 是能够明确看到借款金额、实际到手金额 。 还款日期等核心借款信息 。
该事实同样与涉案APP操作流程等实物证据相互印证(见证据卷第9卷第156页)
因此本案中部分借款人关于点击确认借款前 , 没有充分了解涉案APP要扣除相应费用的陈述 , 不具有真实性 , 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
借款人在“点击确认借款时” , 涉案平台明确告知了借款金额是多少、可以到手多少钱、到期要还多少钱 , 如果借款人认为利息过高 , 完全可以不点击确认借款 , 涉案平台更无法强行生成借条并要求借款人还款 , 点击确认是借款人自愿 。 因此 , 本案中曾某某等人没有实施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欺骗行为 , 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