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三 )


其二 , 借款人对于要收取“手续费、服务费”的情况、借条金额是多少、能够实际到手多少钱、承担多少利息、借款周期等核心借款事实都是明知的 , 并没有产生认识错误 , 没有基于认识错误交付财物 , 曾某某等人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
我们在庭审质证环节已经对借款人的询问笔录进行了详细的质证 , 本案现有35名被害人陈述能够证明 , 涉案平台不论是以“手续费、服务费” , 还是以其他名义收取费用 , 借款人都清楚的知道 , 借条金额是1000元 , 实际到手850元 , 但是7天借款到期时需要还款1000元 , 仍是同意借款并支付利息的 。
其次 , 对于正常还款的借款人 , 涉案平台是按照双方事先约定数额收回款项 , 没有肆意制造借款人违约 , 绝大部分借款人在还款后又多次 , 甚至十几次向涉案平台借款 , 说明借款人根本没有认识错误 , 否则也不可能在已经还款的情况下 , 反复向涉案平台进行借款 ,
曾某某等人通过APP放贷的本质 , 是希望借款人能够按时还款 , 进而赚取借条上约定的利息 , 而非是套路贷平台以借贷为幌子 , 通过套路手段诱骗借款人借款后 , 故意制造或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 , 导致借款人无法正常还款 , 再推荐第三方借贷平台“转单平账” , 从而套路借款人更多的财物 , 两者之间的区别显而易见 。
综上所述 , 本案不属于套路贷犯罪 , 曾某某等人在通过网络平台放款、收款的过程中 , 没有实施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欺骗行为 , 借款人也并非是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 , 曾某某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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