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五男子相约打猎,“别开枪,那是个人!”


湖南衡阳,五男子相约打猎,“别开枪,那是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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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五男子相约打猎,“别开枪,那是个人!”


“别开枪 , 那是个人!”湖南衡阳 , 男子李某、刘某等五人商量一起去打猎 , 晚上9点多 , 五人成功狩猎一只野兔后 , 刘某通过热成像仪 , 观测到附近田埂里有猎物出现 , 李某下车扣动火铳射击时 , 刘某大声喊道“别开枪 , 那是个人!”(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0年1月6日晚上8点多 , 男子李某、刘某等五人聚在一起 , 商量到附近的田野里去打猎 。 李某携带了火铳、激光瞄准镜和火药 , 刘某携带了一把气枪和热成像仪 , 当晚9点多 , 五人成功狩猎了一只野兔 , 于是沿着公路继续寻找猎物 。

当晚22点30分左右 , 刘某通过热成像仪发现有“猎物”伏在田埂上 , 于是示意司机停车 , 李某下车后 , 拿起热成像仪再次进行观测 , 李某发现一团白色的东西伏在田间 , 类似田猪类野生动物 , 于是拿起火铳 , 瞄准“野猪” , 扣动了扳机 。

就在此时 , 刘某发现田埂上的“猎物”可能是个人 , 于是大喊“别开枪 , 是个人” , 可惜的是 , 此时李某已经扣动了扳机 , 刘某的提醒为时已晚 , 随着的“砰”的一声大响 , 田埂上的“猎物”被击中 。

随即听到田埂里传来“哎呦、哎呦”的声音 , 李某在确认是打到人之后 , 心里非常害怕 , 随即返回车内 , 并对车上的4个人讲 , 打到人的事千万不能讲出去 , 不然会被公安机关抓捕的 。

刘某也说 , 这个事不能讲出去 , 其他3人均表示同意 。5人随即驾车离开案发现场 。

后经查明 , 李某用火铳的确打到了人 , 案发时 , 被害人阳某正在田中劳作 , 被五人当做猎物 , 不明不白地丢了性命 。

经鉴定 , 阳某因心、肺、脑、肝、肾等器官破裂死亡 , 符合遭受散弹枪等火器击中后死亡 。

案发后 , 李某赔偿被害人家属13万元 , 刘某赔偿9万元 , 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

那么 , 我们该如何来评价这起案件呢?

1、一起打猎的5个人对阳某的死亡均需承担法律责任吗?

5个人去打猎 , 刘某在车上大喊发现猎物 , 让司机停车 , 李某下车后用火铳将阳某打死 , 刘某和阳某的行为共同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 , 都具有社会危害性 ,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而车上的另外3个人 , 虽然是共同打猎之人 , 但对阳某的死亡没有贡献原因力 , 不宜承担法律责任 。

2、李某和刘某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李某、刘某夜间外出打猎 , 在看到田埂上的白色物体时 , 本来应该想到田埂里可能会有人出现 , 但因为疏忽大意 , 没有预见到 , 误把人当成野生动物猎杀 , 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 客观上造成阳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 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刑法》233条规定 , 过失致人死亡的 , 处3—7年有期徒刑 , 情节较轻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

值得注意的是 , 李某持有的火铳经过鉴定后 , 因以火药为动力 , 杀伤力强 , 具备枪支性质 , 因此 , 李某的行为又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

《刑法》第128条规定 ,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 , 非法持有枪支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 , 处3—7年有期徒刑 。

3、李某和刘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同吗?

刘某看到田埂里的“猎物”后 , 让司机停车 , 并称田埂里有东西 , 李某下车后 , 具体实施了射击行为 , 共同导致了阳某的死亡 。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 , 刘某只是提到田埂里有东西 , 但不能确定是什么 , 李某具体实施了过失杀人的行为 , 显然李某承担的责任应该更大 。

但鉴于二人均为过失犯罪 , 不构成共同犯罪 , 每个人只在自己过失范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

4、李某和刘某的最终判决如何呢?

到案后的李某和刘某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 具有认罪、悔罪表现 , 并自愿认罪认罚 , 均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 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

李某在1999年因犯抢劫罪 , 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 这说明李某有犯罪前科 , 应酌情对其从重处罚 。

人民法院在综合以上事实、情节的基础上 , 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 , 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 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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