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意杀妻还是无辜蒙冤?看陈世贤如何为1986年淮阴杀妻案正本清源( 三 )


警方以此认为赫修高具有作案动机 , 于是加强了审讯力度(怎么“加强”的大家心里有数) , 最终在3月12日赫修高承认自己因为“烦透了吕翠娥 , 所以趁她睡着时用绳子将她勒死 , 然后再把她挂在房梁上伪装上吊的假象 。 ”
淮安市公安局根据赫修高的供述再度复核现场 , 认为他的叙述与现场勘查结果和法医尸检结果相一致 , 随后在3月15日将案件移交给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 检察院在审核卷宗后批捕了赫修高 , 本案进入公诉程序 。 5月25日 ,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法院于6月5日公开审理此案 , 旁听席座无虚席 , 旁听群众普遍认为赫修高罪无可恕 , 结果法庭当庭宣判赫修高死刑 , 结果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
……
在了解了案情的详情经过后 , 陈世贤又仔细研判了吕翠娥尸体的照片:根据一张死者面部特写 , 陈世贤发现死者脸色青紫但不严重 , 反而有些发白 , 脸也没有肿胀 , 这一点倒很符合“缢死”(法医学对上吊的称谓)的特征 。 根据一张死者眼睛的特写 , 陈世贤发现死者眼睑结合膜上有一些小出血点 , 更加确定死者是“缢死” 。 但到底是“典型缢死”即“自缢” , 还是“非典型缢死”即“被缢” , 还需要进一步判断 。
经过对死者照片的进一步判断 , 陈世贤几乎可以认定死者是死于“自缢” , 理由如下:
1、自缢而死的人脸色呈现苍白色 , 非自缢而死的人脸色呈重度青紫色并伴有肿胀 , 死者吕翠娥的脸色符合自缢的状态 。
2、自缢而死的人因为双足离地悬空 , 足尖下垂 , 所以尸僵形成应该保持下垂位 , 死者吕翠娥的尸僵状态符合这一点 。
3、自缢而死的人脖子上的绳索不论种类和质地如何 , 形成的索沟两端或者索沟的一部分总有不同程度的“提空”现象 , 最明显的部位一般位于颈前甲状软骨上方 , 死者吕翠娥的脖子上其中一条索沟完全符合这一点 。
4、自缢而死的人在绳索勒脖颈后会本能挣扎 , 会造成体表和手足出现轻微损伤 , 有时还会导致大小便失禁 , 死者吕翠娥的体表尸检报告上也明确记载了这一点 。
5、自缢而死的人在索沟处皮下和肌肉会有出血 , 伴有颈动脉内膜破裂损伤、舌骨和甲状软骨骨折 , 椎体齿突骨折 , 咽后壁出现血斑等情况中的一种或者几种 , 部分还会出现内脏淤血的情况 。 死者吕翠娥的尸体解剖报告上明确记载有“颈前部两侧索沟下软组织有多处出血、颈动脉内膜破裂损伤 , 胸腹腔内各脏器位置正常 , 除少量淤血外无损伤”的情况 。

正在进行尸检的陈世贤法医(右2)
最后 , 陈世贤又仔细研究了两条索沟痕迹 , 发现靠上的那条索沟边缘没有出血点 , 即死后勒上去的;靠下的那条索沟边缘有出血点 , 即生前勒上去的 。
这就是本案僵持的焦点所在 。
……
最终 , 陈世贤出具了他的鉴定意见书:吕翠娥系自缢身亡 。
然而 , 这份意见书在江苏省的公检法的专家组中引发了轩然大波 , 反对声此起彼伏 , 主要理由如下:
1、死者颈部有两道索沟 , 一个有生活反应 , 一个没有 , 有生活反应的那个应是勒痕 , 没有生活反应的那个应是上吊留下的痕迹 。
2、现场勘查和法医尸检结果和赫修高的供述吻合 。
3、赫修高一开始声称发现吕翠娥上吊时是“刚死的” , 但根据村医回忆:他过来时吕翠娥已经四肢冰凉 , 说明已经死了一段时间 。
4、现场有明显搏斗痕迹 。
5、如果吕翠娥是自杀 , 通常是要穿戴整齐 , 但吕翠娥死时穿的就是平常的衣服 。
6、赫修高有明显的作案动机 。
看样子不面对面干一仗 , 这一页是翻不过去了 。 所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陈世贤发出邀请 , 请他能亲临现场鉴定此案 。

80年代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大门(与检察院开在一起)
……
10月8日下午 , 陈世贤从北京赶到淮阴(飞机到南京、再转火车) , 随后在第二天被专车送到案发现场——桥庄村的赫修高家 , 原本这里的七间房除了住着赫修高一家三口外还住着赫修高的母亲和大哥一家 , 事发后 , 赫母觉得晦气 , 住到女儿家去了;大哥也觉得晦气 , 住到妻子娘家去了 。 此时 , 这里已经人去屋空 。
在一番查看后 , 陈世贤提出不妨现场做个试验 , 看看赫修高是否能够勒死吕翠娥 。 对此众人自然没有异议 , 求之不得 。
被剪断的绳子通过拼接还原 , 测量得出长度为4.25米长 , 根据赫修高的供词 , 他是将绳子的一头拴在悬挂点上 , 再把绳子套在熟睡的吕翠娥的脖子上将她勒死后再把她挂到梁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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