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未公诉强奸,法院却认定被告人犯强奸罪,如何维权?


检察院未公诉强奸,法院却认定被告人犯强奸罪,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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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未公诉强奸,法院却认定被告人犯强奸罪,如何维权?


案件情况2002年月月19日 , 一个炎热的下午 , 都有正常的生活 , 当然 , 在深圳也不例外 , 陈某如是一个骑士 , 每天开着摩托车在龙岗区出口附近载客 , 而本案的被害人也一如学习生活 , 下班途中 , 走到龙岗区口准备搭乘摩托车回家 , 恰巧不巧的是 , 许谋华搭乘了陈某如的某拖车 , 去樟坑径的方向 。

本来吹着摩托车骑行带来的一丝丝微风 , 许某华也感到一丝丝惬意 , 可不知道的是恶魔已经伸出手 , 当陈某如开着摩托车走到岗头村和樟坑径交界旁的一片小树林时 , 陈某如竟然起了坏心思 , 意图强奸许某华 , 于是 , 不转弯的把摩托车快速的开往小树林 , 并将许某华拉下车 。
强行撕破许某华的衣服 , 脱掉许某华的裤子 , 许某华一直挣扎反抗 , 陈某如准备插入时 , 发现许某华处于经期 , 便停止了自己的强奸行为 。

随着许某华的大声呼救和反抗 , 害怕有人过来 , 陈某如就用手掐着许某华的脖子 , 最终 , 因扼颈窒息而亡 。
陈某如因害怕 , 漂泊逃亡 , 直至2019年2月14日 , 其与家人通电话发现了其踪迹 , 被公安在海丰县缉捕归案 。
开庭审理
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陈某如提起公诉 , 而在审理过程中 , 法院认为其是因强奸行为之后才故意杀人 , 故应当认定为两个行为两个罪 , 判决陈某如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 , 死刑缓期两年审理 。
陈某如的辩护人及家属接到该判决书 , 立马提起上诉 , 作为一个法律人 , 其实大家都知道的一个法律常识 , 即不告不理的原则 。 便上诉提出:1.一审法院的程序适用是错误的 , 因为一审法院不应该超出检察院指控的范围增加罪名(强奸罪)
虽然时隔多年 , 但是 , 陈某如的故意杀人罪已经在公安机关的侦查后 , 清楚明了 。 毋庸置疑 , 但认定陈某如强奸确实属于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 超出检察院指控 , 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
本案分析之刑事案件中要把握的原则【检察院未公诉强奸,法院却认定被告人犯强奸罪,如何维权?】刑事案件中要把握的基本原则涉及到本案的有一个告诉才处理原则 ,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别人没有告诉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 , 女法院是不能够乱判的 。 不能超出别人起诉的范围下裁判 。
不仅在刑事案件中 , 其实民事案件中会有很多这样的事 , 比如说我遇到的原告没有起诉的事情 , 法官一并下裁判 , 说是避免原告诉累 。 其实这是违反 , 不管是民诉还是刑诉 , 最基本的原则的 。

对于本案来说 , 之所以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没有对陈某茹提起强奸罪 , 是因为已经没有充分的证据去证明陈某茹涉嫌强奸罪 , 只能说陈某如故意杀人的原因是想要强奸 , 但是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的话 , 即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 , 还是会认为证据不足 , 而没有办法对该罪名进行起诉 。
所以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作出的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的强奸罪 , 依法予以撤销 , 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在这里 , 不管陈某华是否罪大恶极 , 但法律程序和法律实体内的合法的内容都应当得到维护 。
对于陈某华这个案子 , 你怎么看?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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