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释人员出狱后再度犯罪 , 一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 。
本案发生在四川省遂宁市 。
罪犯饶某 , 男 , 1959年出生 , 安居区人 , 1996年11月曾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缓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减刑后于2012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 。
饶某和邓某均是安居区某镇村民 , 二人在邓某丈夫吴某(被害人 , 殁年50岁)外出务工期间产生婚外情 , 2014年12月 , 吴某从务工地返家后 , 怀疑二人有不正当关系及存“私房钱” , 在争吵中打了邓某 , 邓某害怕婚外情以及自己的存款被发现 , 遂向饶某提议将吴某打残让其慢慢死亡 , 饶某表示同意 。
2015年1月6日晚上 , 按照事先约定 , 邓某未锁自家厨房门 , 并将手表放在厨房灶台处用于饶某掌握时间 , 后饶某从该厨房潜入吴某家藏匿 , 次日凌晨1时许 , 饶某进入吴某与邓某的卧室内 , 趁吴某熟睡之际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棒多次击打吴某头部 , 致吴某因颅脑损伤死亡 。 饶某 , 邓某又用吴某的摩托车将其尸体运至村外的公路边 , 将尸体及摩托车一起推下路坎 , 伪造了吴某骑摩托车摔死的假象 。
【四川遂宁:安居一男子出狱后伙同情人杀害其夫,最终被依法复核死刑】2015年2月12日 , 饶某因故意杀人再次被逮捕 , 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 , 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2015年11月13日 ,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饶某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宣判后 , 饶某提出上诉 , 四川省高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二审裁定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并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 。
2017年2月9日 , 最高院经复核后依法核准四川省高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饶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
最高院复核认为 , 被告人饶某结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 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 且系致人死亡的直接凶手 , 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突出 , 又系杀人累犯 , 主观恶性深 , 依法应从重处罚 。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定罪准确 , 量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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