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一女子因病去世,将自己生前所得的拆迁安置房赠给了自己的前夫


广西柳州,一女子因病去世,将自己生前所得的拆迁安置房赠给了自己的前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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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一女子因病去世,将自己生前所得的拆迁安置房赠给了自己的前夫


广西柳州 , 一女子因病去世 , 将自己生前所得的拆迁安置房赠给了自己的前夫 。 她的儿子对此不满 , 便起诉前夫要他把房子过户给自己 。 但是 , 法院驳回了他的诉求 。

戴女士和老庞在1986年结婚 , 生下儿子小庞 , 后来老庞因意外事故身亡 , 她又嫁给了老蔡 , 但2017年时又和老蔡离婚 。 此时的戴女士已经快到古稀之年了 , 身体也出现了问题 , 便长期卧病在床 。

其实在2013年时 , 因自己的一套旧房子被依法拆迁 , 戴女士得到了一套90平米的安置房和补偿款20余万元 。 自己因病卧床后 , 为了治病 , 这20多万元的赔偿款也快花完了 。 她向儿子小庞求助 , 但小庞却对她不理不睬 , 还表示不愿意负担母亲日后的医疗费用 。 无奈之下 , 戴女士只得找到前夫老蔡帮忙 , 在律师的见证下 , 她和老蔡签了一份《扶养协议书》 , 约定老蔡需对戴女士尽到生养死葬的义务 , 而在戴女士百年后 , 她那套安置房归老蔡所有 。 该协议签订后 , 老蔡一直照顾着戴女士 。
2020年3月 , 戴女士因病离世 , 小庞终于露了面 , 他将老蔡起诉到了法院 , 主张母亲的房子应该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则由自己继承 , 老蔡无权取得房子的所有权 。 那么在法律上 , 小庞能把房子要回来吗?关于这个问题 , 我们需要明确以下两点内容:1.老蔡取得戴女士房产的方式属于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 按照协议 , 该组织或个人应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 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

【广西柳州,一女子因病去世,将自己生前所得的拆迁安置房赠给了自己的前夫】本案中 , 戴女士和老蔡之间的约定完全符合上述协议的内容 。 只要老蔡能在协议签订后照顾戴女士一直至她过世 , 那么在戴女士百年后 ,老蔡就能取得该协议中戴女士写的那部分本属于她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即那套90平米的安置房) 。 不过 , 需要注意的是 , 遗赠扶养协议只能由自然人同其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人签订:因为自然人同其继承人之间的继承关系只可能是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的关系 , 他们之间不可能成立遗赠扶养关系 。 2.遗赠扶养协议继承的效力大于法定继承本案中 , 戴女士在因病去世后只留下了一份与老蔡的遗赠扶养协议 , 而并未留下给自己近亲属的遗嘱 。
因此 , 除遗赠扶养继承外 , 本案不存在遗嘱继承 , 只存在小庞对戴女士遗产的法定继承 。 对此 ,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 , 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 , 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 , 则按照该协议办理 。 这就意味着 , 在继承优先的顺序上:遗赠扶养协议要优先于遗嘱继承 , 而遗嘱继承又优先于法定继承 。

因此 , 在本案已存在遗赠扶养协议的基础上 , 小庞作为戴女士的亲生儿子 , 虽然是戴女士的法定继承人 , 但在上述协议已把房产全部赠送给老蔡的前提下 , 小庞无法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 最终 , 法院认定戴女士和老蔡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且已履行完毕 , 并驳回了小庞的诉讼请求 。 羊羔跪乳 , 乌鸦反哺 。 无论在法律还是在道德上 , 对小庞而言 , 他在起诉老蔡时 , 也许就该预见到这个判决结果了 。 那么各位读者 , 对此案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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