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已成为主流,但对其实行税收征管却困难重重,这是为何?( 二 )


第一、各地对委托代征模式的态度不一致 。 现阶段 ,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并没有结合平台经济的特点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 , 进一步明确代征人的资质要求 , 导致各地对委托代征模式持右不同的态度 。

有些地区从现行规定出发 , 认为灵活就业人员应该属于独立的纳税主体 , 不适用委托代征;有些地区则支持对符合规定的平台企业授权委托代征资质 , 从而推进平台经济的发展 。
笫二、由于税务机关对灵活就业人员的信息掌握甚少 , 取得委托代征资质的灵活用工平台可能会出现虚开发票或者少缴税款现象 , 此外 , 未取得委托代征资质的灵活用工平台可能会虚假代征 , 侵犯灵活用工人员的权益 。
关于委托代征在平台经济领域的法律适用性以及进一步的规范管理 , 仍需进一步研究 , 做出明确规定 。

2.各主体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
在税收协同共治的背景下 , 明确平台经济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础 。 平台经济大多数经营者属于自然人 , 具有虚拟性和隐蔽性 , 税务机关很难准确掌握合同流、资金流和票据流 , 为税收征管工作增加了难度 。
但是平台企业依托互联网平台进行线上交易 , 互联网平台在交易中承担中介角色 , 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所、资金流转渠道等等 , 不仅掌握了平台经营者的姓名、地址、银行账号等基本信息 ,
也对平台上进行的交易时间、金额等信息有着准确的记录 , 因此 , 平台企业的协助对于税收征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
然而 , 目前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平台企业在信息报送义务方面的规定尚不完善 , 缺乏可操作性 。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了商务法》明确了电了商务平台具有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相关信息的义务 , 佴是并没者对报送信息的时间、方式等具体细节进行说明 。
权利义务关系的不明确不利于发挥平台企业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作用 , 同时造成税款流失 , 一定程度上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
税收征管水平仍需提升1.税收发票管理有效性下降
发票管理是税收征管中的关键一环 。 虽然目前增值税电子发票也已经投入普遍使用 , 但是在平台经济下 , “以票控税”的模式仍然无法满足税收征管的需要了 , 原因在于以下两点:

第一 , 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 , 大量自然人进入平台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 , 他们纳税意识较低 , 基本不会主动开具发票 , 加之大量自然人并没有进行税务登记 , 所以税务机关也无法及时获取发票开具情况 。
第二 , 虚开发票风险大大增加 。 首先 , 交易方式的无纸化使得交易数据易被篡改 , 数据真实性难以核验 。 其次 , 平台经济的业务比较复杂 , 并且有大量自然人加入 , 在平台企业代开发票环节易产生虚开发票的风险 。
2.税收监管难度加大
在传统的交易形式下 , 税款的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或者核定征收 , 税收监管和稽查也依赖于纸质的凭证 。 但是对于平台经济 , 交易无纸化使得传统税收监管的渠道难以发挥作用 , 电子凭证具有可篡改性 , 也进一步使得税收监管的难度加大 。

其次 , 平台经济的发展要求税收监管与时俱进 , 利用现代化手段完善监管机制 , 但是目前税收监管的智能化水平不够高 , 风险控制的手段也相对比较单一 , 对于新技木的应用仍需加强 , 亟待完善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机制 。
最后 , 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涉及到多个监管主体 , 比如税务、工商、银行等 , 目前的税收共治格局还没有完全形成 , 各个监管主体缺少沟通和联系 , 各自为政 , 难以形成综合性、全方位的税收监管格局 。

平台经济税收营商环境仍需优化1.不同纳税主体税费负担不均
为了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 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工作应该遵循税收公平原则 , 确保市场主体享受相同的税收政策 , 但是平台经济的不同纳税主体存在税负差异 。
从平台企业的角度 , 平台企业具有纳税义务 , 需依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
对于增值税 , 不同的平台企业根据业务性质不同适用对应的税目税率;但是对于企业所得税 , 则涉及到成本费用列支问题 , 按照规定 , 平台企业发生支出项目 , 需要索要发票 , 凭发票列支成本费用 ,
但实务中 , 对方多为自然人 , 大量平台企业不要求其提供发票 , 而是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这种方式容易造成不同平台企业在所得税方面的税收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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