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已成为主流,但对其实行税收征管却困难重重,这是为何?


平台经济已成为主流,但对其实行税收征管却困难重重,这是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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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已成为主流,但对其实行税收征管却困难重重,这是为何?


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 , 直播带货、灵活就业等平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 , 成为我们经济增长的新引擎 。
然而 , 平台经济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较大的挑战 。
当前 , 我国的税收征管改革尚未跟上平台经济的发展步伐 , 加之平台经济的商业模式复杂多样 , 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面临着税收要素不明确、税收管辖权不明确、发票管理有效性下降、税收监管难度加大等现实问题 。
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和平台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 , 成为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

平台经济税收制度不完善1.纳税主体难以准确确定
在平台经济这种新业态下 , B端一般是已经进行税务登记的商家 , 征税对象难以准确确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C端 。
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 , C端个人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 , 应进行相关税务登记 。 对于服务娱乐类平台的C端 , 符合规定的也应该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或者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
但是在实践中 , C端个人在进入平台经营时大多数没有进行税务登记 。 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平台经营者只需要在平台内登记相关信息就可以进行经营 , 门槛较低 。

二是平台企业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信息 。 三是平台经济的交易具有虚拟性 , 使得税务机关难以监管相关经营活动 , 强化了平台经营者不办理税务登记进而逃避税款的心理 。
确定纳税主体是进行税收征管的起点 , 纳税主体难以确定使得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具有很大难度 。
2.所得性质难以准确划分
【平台经济已成为主流,但对其实行税收征管却困难重重,这是为何?】由于平台经济具有信息连接性、主体多元性和跨界融合性 , 相关业务交易变得复杂、收入来源更加广泛、经营实质更加模糊 , 所得性质往往难以准确判定 。
例如:对于滴滴平台提供的服务而言 , 如果将其视为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 则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交通运输服务业;如果将其视为整合资源、提供信息的中介组织 , 则适用于现代服务业 。

相应地 , 滴滴司机所得的性质也会囚其与平台之间关系的不同而不同 。 又如:对于网络主播取得的打赏收入 , 按照赠与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进行征税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
再如:灵活就业人员取得的收入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 , 按照其经营实质可以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或者经营所得 ,
这需要纳税人或者代扣代缴者进行准确的区分 , 然而在现实中 , 存在一些灵活用工平台不加以区分而统一选择征收率较低的所得性质 。
所得性质的界定进一步关系到税目税率的确定 , 是能否准确核算应纳税额的基础 。
如果所得性质难以准确界定 , 则无法有效支撑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征管工作 。

现行税收法律难以适应平台经济税务关系1.平台代征存在合法性争议
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 , 为解决众多自然人的税收征管问题 , 一些地区采用委托代征模式 。
即税务机关委托具有规定条件的单位代征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款 。
从理论上看 , 委托代征模式可以借助平台企业的优势 , 帮助税务机关代征零星分散税款 , 不仅可以减轻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压力 , 同时也有利于增加税收 。
然而 , 由于委托代征制度的相关规定不能完全契合平台经济的新业态 , 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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