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爷取款时,却被告知当年存折打印错误


大爷取款时,却被告知当年存折打印错误


江西鹰潭 , 一位老大爷拿着存有6万元余额的存折到银行取款时 , 却被告知其账户上的余额实际上只有6千元 。 大爷多次索要未果后 , 遂将银行告上法庭 , 请求法院判定银行一方必须按照存折上的金额 , 予以兑付本息 , 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
【大爷取款时,却被告知当年存折打印错误】(案例来源:江西鹰潭中院)
余大爷是位农民 , 之前主要靠种植农作物 , 卖给菜贩子 , 维持生计 。 后来余大爷因身体原因 , 遂将自己承包的农田 , 转让给其他村民 。
余大爷与对方签好协议后 , 收取了对方6万元现金 。 一切手续办妥后 , 余大爷遂骑着自行车到银行存钱 。
余大爷来到银行后 , 将6万元现金交给工作人员 , 随后工作人员将打印有存款6万元的存折交给余大爷 , 余大爷回到家中后 , 便将存折放到一个铁盒中 。 之后便再也没有动过该存折 。
大约过了四年的时间 , 余大爷因老伴去世需要用钱时 , 遂到银行取钱 。 可不曾想 , 银行却告知余大爷 , 其账上实际只有6千元本金 , 当时是因工作人员失误打印错了 。 因此银行只能给余大爷兑付6千元本息 。
余大爷听完工作人员的解释 , 顿时就气炸了 。 但因家中有事 , 没有过多与银行理论 。 处理好家事后 , 余大爷再次来银行讨要说法时 , 却又被拒绝 。 最后还惊动了派出所民警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3条明确规定 , 对于因生活琐事等原因而引发民事纠纷的 , 可以调解处理 。 调解无果的 , 应当正确疏导双方的情绪 , 并建议当事人通过包括起诉至法院等方式 , 解决双方的争议 。
随后大爷在民警的指引下 , 遂将银行告上法庭 。 本案是民事诉讼案件 , 被告是银行 , 原告是余大爷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 , 举证责任在于余大爷一方 。

在法庭上 , 余大爷就认死理 。 其一方将钱存到银行 , 银行为其出具了存折 , 那么双方就是属于储蓄合同关系 。 根据双方合同(存折)约定 , 银行有义务为其支付6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
意思就是说 , 余大爷认为存折是银行给的 , 上面的余额又是银行打印上去的 。 那么银行就必须按存折上面所打印的金额支付其6万元本息 。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 , 余大爷还在法庭上出示了 , 其当年的转租协议及当时的6万元收据 。
对于余大爷的说法 , 银行一方提交了具有余大爷亲笔签名的存款单 , 拟证明当时余大爷确实只存了6千元 。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 , 合同成立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
据此 , 银行认为 , 虽然合同上(存折)确实是打印着存款6万元 , 但具有余大爷亲笔签名的存款单 , 亦是合同的一部分 , 且这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
因此银行一方认为 , 由于合同上(存折)的金额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 故双方6万元的储蓄合同不能成立 。
听完银行一方的辩解后 , 余大爷随即要求银行出示其存款时的监控视频 , 证明其当时是给了6万还是6千 。 余大爷还强调称 , 这才是最有说服力的证据 。
银行随即又辩解称 , 根据相关规定 , 视频只保存6个月 , 本案事隔4年时间 , 要求其一方出示监控视频 , 这不现实 。
听完双方的辩解 ,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拿出一条最有说服力的法律条款 , 判定银行一方败诉 。
《最高法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5条“对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和处理”中明确指出 , 只要持有人能够出示包括存折在内的真实凭证证明其一方的主张 。 如银行仅以底单或存款单的记载内容不符为由提出辩解的 ,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 , 一律不予支持 。
一审法院的意思很明确 , 既然银行承认余大爷手上的存折是真实的 , 那么其一方仅以存款单与存折上的内容不符为由提出辩解 , 显示是站不住脚的 。
一审败诉 , 银行方面不服气 。 于是提出上诉 。 但其一方却未能提供新的证据 。 因此二审法院也支持一审观点 , 故驳回银行一方的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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