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50岁一男子到银行查询交易明细后,发现有一笔2400元的扣款


北京,50岁一男子到银行查询交易明细后,发现有一笔2400元的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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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50岁一男子到银行查询交易明细后,发现有一笔2400元的扣款


北京 , 50岁的徐某到银行查询交易明细后 , 发现有一笔2400元的扣款 , 被银行转给了某保险公司 。 随后 , 老徐以银行未经其允许 , 自己不知情为由起诉到法院 , 请求银行赔偿2400元以及利息 , 法院这样判决 。

事情是这样的 , 老徐在银行贷款30万元用于投资经营 , 由于其转账汇款比较多 , 对于银行划扣这2400元没有注意 。 直到五年后 , 由于还款逾期 , 老徐被银行起诉到法院 , 才注意到这一笔扣款 。

于是 , 老徐以银行未经其同意 , 擅自扣款为由 , 要求银行给予赔偿 , 遭拒后将银行起诉到法院 , 请求银行赔偿2400元及其利息 。

银行对此辩解 , 老徐在银行贷款的同时 , 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 , 期限2年 , 每年保费1200元 , 老徐同意银行扣款 。 银行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 , 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第一、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 , 显示老徐向银行贷款30万元 , 贷款期限36个月 , 同时勾选了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全国) , 期限为24个月 , 被保险人为老徐;第二、转账授权书 , 内容为老徐允许银行代为其扣缴保险款项;

第三、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和授权委托书的签名 , 为老徐本人签名;

第四、老徐涉案账户转账记录 , 显示银行在代为老徐扣款前后 , 老徐都有多笔转账记录 , 银行都给老徐发送了账户变动短信短信 , 以此证明老徐对银行为其扣款是知情的;

第五、银行待老徐扣款发生在五年前 , 当时老徐不提出异议 , 明显不符合常理 , 且老徐现在到法院提起诉讼 , 超过了诉讼时效 , 法院应当驳回老徐的诉讼请求 。

法庭上 , 老徐听到银行辩解后 , 指出 , 他贷款时 , 银行工作人员让其勾选下面的选项 , 他不清楚勾选的具体内容 , 他身体健康 , 没有购买保险的意愿 。

法院受理案件后 , 为查明事实 , 询问老徐是否申请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和授权委托书的签名鉴定 , 老徐表示不鉴定 。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本案中徐某主张银行未经授权扣划其银行卡中存款2400元的行为构成侵权 , 并选择以侵权作为请求权基础 , 故本案争议焦点为银行划扣2400元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 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北京,50岁一男子到银行查询交易明细后,发现有一笔2400元的扣款】诉争扣划行为发生于五年前 , 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进行判断 。 一方主张承担侵权责任 , 应就另一方存在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且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

从现有证据看 , 老徐系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 , 购买了24个月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全国) , 每年保费1200元 , 并在贷款当天经银行一并扣划了两年的保费合计2400元 。

投保须知中转账授权栏载明“授权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开户银行从该结算账户中划扣投保人的保单所需交付的保险费” , 虽然老徐辩称称签字非本人所签 , 但其明确表示不申请笔迹鉴定 , 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故一审法院认定银行的扣划行为取得了老徐的事先授权 , 不构成侵权行为 , 判决驳回原告老徐的全部诉讼请求 。

一审判决后 , 老徐不服 , 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 , 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 , 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 , 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 , 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本案老徐提出鉴定以后 , 一审中法官充分向老徐阐明是否申请笔迹鉴定 , 但老徐均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 , 且也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 , 故老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另外 , 由于老徐在一审中明确表示放弃了申请鉴定的权利 , 因此对其在二审程序中的笔迹鉴定申请 , 法院不予准许 。

综上 ,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依法驳回了老徐的上诉请求 , 诉讼费用由老徐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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