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男子用30万练功券为女友买车,并成功将车提走

【江苏南京,男子用30万练功券为女友买车,并成功将车提走】

江苏南京,男子用30万练功券为女友买车,并成功将车提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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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到的是练功券!”江苏南京 , 男子马某与女友一起到4S店看车时 , 最终选定了一款价值36万元的小轿车 。 与4S店商谈好后 , 马某非常豪气地说我要现金支付 。 说罢 , 马某便从一个背包内取出3捆外面用透明塑料膜封好 , 里面用捆扎带扎好的现金交给工作人员 。
工作人员接过来一看后 , 发现这3捆现金 , 最上面是用一张银行封签 , 且和银行用塑料带捆绑的一模一样 , 于是没在意就收下了 。
4S店会计方女士当时也在场 , 看对方拿钱出来豪模的样子 , 而且对方还要等几天才付尾款提车 , 因此方女士想着没什么问题 。 于是接过钱后就将钱放到保险柜里 ,
几天后 , 马某又到4S店补交了13000元现金 , 并表示要等过次日才来提车 。 可不曾想 , 次日工作人员却联系不上马某 , 只好联系其女友 , 当日其女友转账尾款后 , 遂将车提走 。
可9月20日 , 方女士准备到银行取款时才发现 , 原来马某第一次给的3捆所谓的现金 , 居然是“训练币” 。 得知真相后 , 方女士立马报警求助 。
后经警方调查得知 , 马某是惯犯 , 曾在南京、徐州等地使用同样的手段作案多起 , 涉案金额达80余万元 。 更让人无语的是 , 连马某的女友也一直被蒙在鼓里 。 目前 , 马某因涉嫌犯罪已被刑拘 。
1、方女士作为公司会计 , 居然在收取30万元现金时 , 都不拆开来查看一下 , 不得不说 , 方女士实在是太大意了 。 当然 , 这绝对不是马某犯罪的理由 。
2、有网友认为 , 马某使用假币 , 应当根据《刑法》第172条规定 , 持有、使用假币罪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5-50万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实则不然!构成此罪除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外 , 行为人所使用的必须是法律意义上的假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明确指出 , 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 , 应当认定刑法规定的“伪造货币” 。
所谓“训练币” , 就是银行内部使用的“练功券” 。 也就是说 , 由于本案马某使用的练功券上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与货币上的特征有明显的差异 , 因此不能认定马某所使用的是假币 , 故马某不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
3、马某构成诈骗罪 , 但其女友不涉案
所谓诈骗罪 , 实际上就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方法 , 致使被害人处于错误认知时被骗取财物的犯罪行为 。
通俗地讲 , 如果4S店知道马某支付的是“练功券” , 那4S店不可能会把价值36万的车子交给对方 。
《江苏地区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明确规定 , 诈骗5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 , 应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 , 处10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警方通报称马某用同样的手段涉案80万 , 因此其将面临10年以上刑事处罚 。 而其女友则因事前不知情 , 也未为其提供帮助 , 因此其女友不构成犯罪 , 故警方目前只刑拘马某一人 。
4、有网友表示 , 4S店是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48条规定 , 认定其一方被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应为无效的 。 即4S店完全可以据此以起诉的方式将车要回 。
实则不然!《刑法》 第64条明确规定 ,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 应当及时返还 。
也就是说 , 由于马某涉嫌犯罪 , 并不仅仅是民事侵权 , 因此追缴工作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 这是绝对不容讨价还价的 。
最后 , 希望大家务必要引以为戒!即无论对方是谁 , 说什么、做什么 , 该验钱时千万不要怕麻烦 , 不然怕日后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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