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男子故意买过期食品然后索赔,商家拒绝赔钱:他这是敲诈勒索


安徽男子故意买过期食品然后索赔,商家拒绝赔钱:他这是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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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男子故意买过期食品然后索赔,商家拒绝赔钱:他这是敲诈勒索】
安徽男子故意买过期食品然后索赔,商家拒绝赔钱:他这是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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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男子故意买过期食品然后索赔,商家拒绝赔钱:他这是敲诈勒索


故意购买过期食品索赔是否违法?这是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 , 因为此前也有案例表示 , 这种操作如有不慎 , 是很可能触犯敲诈勒索罪的 , 但近日安徽枞阳县法院审理的一起类似案件 , 却支持了这种行为 , 来看看怎么回事?

男子王某是当地小有名气的消费维权代表 , 主要是从众多商品质量、使用期限来查找商家的问题 , 曾在多地采取各种手段与商家对簿公堂 , 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也算是法院的常客 。
2022年6月28日 , 王某来到枞阳县 , 并进入了当地一家大型超市购物并细心观察各种商品的期号和质量 , 最终王某购买了烘焙饼干、两河精制芒果干 , 总价值共计69元 , 按照消费程序 , 王某刷卡留单 , 然后离开了超市 。
没过几天 , 该超市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 原告正是王某 , 诉讼的理由是该超市出售过期食品 ,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 , 按照王某购买物品价值索赔十倍赔偿 , 请求退还货物款 , 赔偿一千元 。
我是京子光 , 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 , 欢迎阅读 。
王某举证的主要有超市购物小票、刷卡单据、所购物品 , 从芒果干包装袋可以明显看出 , 该芒果干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22日 , 保质期为12个月 。 从王某购物时间来看 , 确实已经过期六天 。

审理过程过程中 , 超市也承认芒果干过期 , 但属于原来烘焙租户遗留下的产品 , 超市没有故意销售过期产品的主观过错 。 且从网上检索发现 , 原告王某曾在多地有多起产品销售责任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案件 , 其行为不是普通消费者的正常行为 , 属于故意为之的职业打假行为 , 因此超市不应当赔偿 。
超市的抗辩实际上把这起看似简单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上升的一个等次 , 那就是是否能够依据认定王某为职业打假人 , 有故意的行为 , 超市就可以拒绝赔偿 。 还有就是王某这种行为是否如此前相类似的职业打假而被判定为敲诈勒索行为呢?
索赔行为不能出格很多时候 , 人们的诸多行为都是游走在法律的边缘 , 而且很多人只看现象而不看本质 , 法律的最终目的是寻找真相 , 依据事实来认定 , 也就是也事实为依据 , 以法律为准绳 , 这样才能真正的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 而不是众口铄金积毁销骨 , 单凭想象和对比来判定 。
买到过期食品或者不符合质量的商品 , 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十分郁闷的事情 , 特别是一些寻常价值较低的商品 , 部分人会自认倒霉 , 也有人会较真 。 但无论价值大小都是一种损失 , 消费者维权也是很有必要的 。

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大部分是政府行为 , 也有一些民间人士投身打假行列中 , 民间打假也是社会道德所承认的 , 不应该被否定 。 但民间打假一定要有边界 , 不能在法律的火堆上跳舞 , 稍一不慎就会踩到法律的火苗 , 会遭到灼伤 。
本案中牵扯到是食品打假行为 , 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 , 是有权要求十倍赔偿的 , 不足一千元的最低赔一千元 , 这也是有法律规定的 , 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 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地为一千元 。
但是 , 在有关事项的处理上 , 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涉案事实和后果来进行判决处理 , 特别是不同的严重程度所认定的食品问题赔偿是不同的 。 如果消费者以此对商家进行大额索赔 , 且并没有受到实际伤害的情况下 , 虚构其他费用的话 , 则是会被判定为敲诈勒索的 。
符合消费者利益恶意打假肯定是不可取的 , 但仅仅以查找商家问题督促商家整改的打假行为是应当予以支持的 。 特别是打假人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索赔 , 这也是应当提倡的 , 也就是说只要是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的打假行为 , 都应当视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是值得肯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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