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将异物放入女子身体,无法取出后将其遗弃在路边获刑三年


案例:男子将异物放入女子身体,无法取出后将其遗弃在路边获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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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男子将异物放入女子身体,无法取出后将其遗弃在路边获刑三年


随着高分子材料的进步 , 一些被统称为“器具”的奇形怪状硅胶物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个人私密空间中 , 从市场角度说存在即合理 , 从文化层面也不能说其纯属于糟粕 , 往简单了看不过是作为私人玩具的现代工业品 , 就算往复杂了想 , 自娱自乐是一定没问题的 , 就算与伙伴一起玩耍 , 在对方同意的前提下 , 哪怕发生了险况也上升不到违法犯罪的程度 , 除非是持有的人思想肮脏 , 把它当成侵害他人的工具 。

正所谓“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 , 现实里还真就有这种思想肮脏、品质恶劣的人 , 更让人无法容忍的是其将一个长达20cm的异物放入他人身体后 , 因为无法取出便将被害人遗弃在路边 , 若非被害人家属第二天及时发现 , 还指不定带来怎样的严重后果 。 案发后 , 施害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时年49岁的男子夏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四川仪陇县人 , 虽然仅小学文化程度但并没影响他学会网购 , 不知道他是出于供奉、膜拜、观赏还是其他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 , 他买来了一支专供女士使用的塑胶玩具放在家中 。
胡思思是当地一位已婚妇女 , 但令人遗憾的是因为精神疾患的影响她不具备正常人的分析辨别能力 , 勉强能照顾孩子 , 做一些简单的家务 。
令她不堪的事情发生在6月16日 , 当时在某村镇赶集的夏通遇到了正在集市上溜达的胡思思 , 立即产生了侵害的念头 , 并以“处对象”为名取得胡思思信任后骑车将其带回家中 。 进家门后夏通直接要与胡思思发生不正当关系 , 但被胡思思当场拒绝 。
【案例:男子将异物放入女子身体,无法取出后将其遗弃在路边获刑三年】
可夏通并未因此放弃阴损的想法 , 而是明知胡思思身上没有钱偏向其讨要来家的车费 , 其实就是以车费胁迫胡思思就范 , 随后明知自己无能的夏通取出了那个备用已久的异物强行放入胡思思身体 , 当胡思思以肢体动作进行反抗时 , 夏通又用“车费”相逼最终得逞 。
然而令夏通意想不到的是 , 因为置入过深 , 该物体竟无法取出 。 以正常人性衡量他应该将胡思思送到医院再通过正规医疗手段取出异物 , 避免因此造成对方身体损伤 , 然而与此相反 , 夏通竟然把胡思思带到门外的马路边遗弃 , 让其自行回家 。
众所周知 , 因为生理特点 , 胡思思被侵害的位置实际上与腹腔仅一膜之隔 , 一旦发生穿孔会有危及性命之忧 , 从这个角度说夏通的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的定罪条件 。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如果致人重伤、严重残疾甚至死亡的 , 按照情节可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万幸的是胡思思凭着混沌的记忆自行回到家中 , 次日家人发现她身体异常立刻将其送医 , 经过施行腹腔内异物取出术后 , 医务人员才将这个长达20cm的异物取出 。 根据胡思思囫囵半片的描述 , 警方迅速将夏通拘捕到案 , 经审理认定夏通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 , 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从夏通的犯罪情节来说无疑是令人发指的 , 不仅由于其犯罪手段的恶劣以及实施后放任胡思思可能受到的身体伤害 , 更因为其选择的侵害对象是智力低于常人、没有自主决定权的残疾人!而我们国家无论在民法还是刑法中都规定到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属于从重情节 , 如果与女性精神残疾患者发生关系 , 不管女方是否同意都以强奸罪论处 。 所以 , 夏通所获的三年刑罚实在不多!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不得不提 , 尽管正常情况下这类物品本身不会有危害性 , 可一旦使用不规范 , 还是容易造成不必要的损伤及尴尬 , 串珠、钢丝、钢环引起的“事故”在过去一些年里时有出现 , 情侣间造成类似本案中后果的也偶有发生 , 所以 , 哪怕是个人情趣也要适度 , 无度就容易乐极生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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