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男子购买到4箱假茅台酒后,立即向市监局举报


湖南长沙,一男子购买到4箱假茅台酒后,立即向市监局举报


【湖南长沙,一男子购买到4箱假茅台酒后,立即向市监局举报】湖南长沙 , 一男子购买到4箱假茅台酒后 , 立即向市监局举报 , 并将商行告上法庭 , 主张退一赔十 。 但商行却以男子父亲两小时前刚退货、男子全程录视频是知假买假为由 , 拒绝赔偿 。 最后法院这样判 。

(案例来源:湖南长沙中院)

马大爷在自家小区附近的一家商行处 , 购买了一瓶茅台酒准备招待其多年未见的老战友 。 可在用餐时 , 却被战友发现这是一瓶假酒 。

马大爷当时很生气 , 本想用好酒来招待一下战友 , 结果却买到了假酒 。 马大爷立即就拿着这瓶酒与战友一起去找老板理论 。

马大爷回到商行后 , 老板也没过多解释 , 直接就把钱给马大爷退了回去 , 并将剩余还没喝完的酒收回 。

巧的是马大爷儿子马先生 , 当天也在该商行支付了55720元购买去了4箱茅台酒 。 马先生开了一瓶发现是假酒后 , 立即开车带着这4箱酒到市监局举报 。

随后马先生向市监局出示了收据、支付记录以及用手机录下来的购买过程 , 拟证明自己是在这家商行购买到的假酒 。

后经鉴定 , 6箱均是假酒 。 掌握到确凿证据后 , 市监局立即前往涉案商行进行调查 。 马先生根据市监局的处理结果 , 要求商行退一赔三 。 被商行老板钱某拒绝后 , 马先生便选择告上法庭 。

本案是民事诉讼 , 举证责任在于马先生一方 , 根据其一方递交给市监局的证据及市监局的处理结果来看 , 对于卖假酒一事 , 钱某肯定是无法狡辩的 。

钱某自然也是明白这一点 , 因此其对于马先生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 。 但其对于马先生的动机提出质疑:

第一 , 经质证 , 当天中午11时36分 , 到店内消费的马大爷 , 是马先生的父亲 。 马大爷于13时23分退货 。 15时39分马先生就来到店里消费 , 16时29分就向市监局举报 。

由此可见 , 马先生是从其父亲口中得知买到假酒后 , 故意知假买假的 。

第二 , 马先生全程录视频并立即举报索要赔偿 , 恰恰就能证明其就是知假买假的 。

第三 , 从社会大众的认知来判断 , 消费者一般一次性只购买一瓶或两瓶酒 , 但马先生却一次性购买24瓶 。 因此不能认定其一方具有索赔的资格 。

听完钱某的辩解后 , 马先生拿出一张同事结婚的请帖反驳称:1、其是受同事委托 , 帮忙购买结婚时所需要的酒;2、其拍视频仅仅是为了谨慎和对同事负责任;3、钱某的辩解全部都是猜测 , 其一方并不能举证证明 。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述的消费者 , 是指为满足生活需求而购买商品的个体 。 所谓生活需求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使用、社交送礼 , 婚宴喜庆活动等情形 。

也就是说 , 只要不是为了销售获利而实施的购买行为 , 就应当认定是为满足生活需求的消费行为 , 并受法律保护 。

其次 , 虽然钱某一直主张马先生不是消费者 , 且知假买假 , 但其一方何尝不是知假卖假呢?几小时前马大爷的退货就可以证明这一此 。 何况钱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一方的主张 。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 , 对于自己一方的主张 , 需提供证据证明 , 否则将承担一切不利的后果 。

意思就是说 , 钱某既不能举证证明马大爷将买到假酒一事告诉过马先生 , 也不能举证马先生是为销售获利而实施的购买行为 。 因此法院不能支持钱某的主张 。

最后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规定 , 卖家明知道其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伪劣商品 , 却仍然让消费者处于错误的认知下 , 作出错误购买行为的 。 消费者有权要求卖家退回货款 , 并按货款三倍赔付赔偿金 。 三倍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 , 按照五百元赔付 。

综上 ,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马先生的诉求 , 故判定钱某需退一赔三 。 即钱某不仅需要退回货款55720元 , 同时还要赔偿167160元 。

一审宣判后 , 钱某提出上诉 , 理由是马先生拍摄到的视频仅能证明其在本店购买了4箱 , 但不排除其一方在去举报过程中 , 将酒掉过包 。

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钱某应当对其的上诉观点举证证明 , 而不能一味仅凭估计、猜测 , 否则就不能支持其一方的观点 。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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