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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邻居接趟孩子 , 就罚款3万 , 我不服!”湖南长沙 , 一位宝妈在接孩子放学时 , 顺便帮邻居把孩子一起接回来 , 被交管查获后 , 以非法营运为由罚款3万元 , 在请求撤销处罚决定未果后 , 她决定为自己讨个说法 。
王女士的孩子在镇上的一所学校寄读 , 原本每周可以回来一次 , 因为受防控影响直达学校的公交车停运 , 孩子周末要想回家 , 就得由家长亲自接送 。
王女士的家里有一台7座的面包车 , 她每周五晚上把孩子接回来 , 周一再送回学校 , 一位亲属和几位邻居便找到她商量 , 能不能让自己的孩子也搭乘她的便车 , 家长们就不用来回跑了 。
因为都是住在同一个小区 , 大家也都比较熟悉 , 刚开始的几次她并没有收取费用 , 可时间一长 , 这几位家长感觉有些过意不去 , 便私下商量平摊往返的过路费和油钱 。
最后大家一致决定 , 每人每次给王女士50块钱 。
一天 , 王女士接孩子回来的路上 , 被交管人员拦下 , 以其涉嫌非法营运为由将她的车辆查扣 , 随后 , 给她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给予她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
对于交管作出的处罚决定 , 王女士则认为 , 自己根本就没有以盈利为目的 , 主要是邻里互助帮个忙而已 , 本身是出于好心却做了坏事 , 这样的处罚结果 , 实在让人难以接受 。
在请求撤销行政处罚未果后 , 她决定为自己讨个说法 。
值得指出的是 , 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 而提起的诉讼叫行政诉讼 , 适用的是《行政诉讼法》的一些规定 , 举证的责任在出具行政处罚的一方 , 也就是说 , 交管要拿出合理的处罚依据 , 否则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
交管部门认为 , 根据现场人员的描述和记录仪显示 , 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 王女士在没有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 , 擅自拉载5名乘客 , 其行为已经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第10条的规定 , 属于非法营运 。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规定:我国对道路运输实行行政许可制 ,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 需取得合法有效的营运手续 , 对于违反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3-10万元的罚款 。
冷眼一看 , 这钱罚的确实没问题 , 要事实有事实 , 要证据有证据 , 还有法律条款作为支撑 , 正所谓:外行看热闹 , 内行看门道 。
而一审对此却有不同看法 , 他们认为:
首先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 应当告知当事人被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 ,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就本案而言 , 交管部门在提交的证据中 , 无法证明其在作出案涉较大数额的行政处罚前 , 履行了上述规定 , 从而剥夺了王女士行政处罚程序中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 , 因此 ,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 。
其次 , 道路运输经营一般都具有商业性 , 主要以盈利为目的 , 通过为不特定的对象提供运输服务从中获取利润 , 因此 , 不能将收取费用作为唯一的评判标准 , 应该以运送目的、运送周期、运送费用、人员关系等加以综合判断 。
再者 , 王女士在此之前并没有非法营运被查处的记录 , 由于受防控影响 , 在公共交通停运的情况下 , 帮亲友和邻居接送孩子上下学 , 他们考虑到实际支出成本 , 主动支付相应的费用作为补偿 , 去掉燃油费、通行费、车辆折旧费等 , 几乎没有利润空间 , 因此 , 王女士没有以盈利为目的 。
【湖南长沙,一位宝妈在接孩子放学时,顺便帮邻居把孩子一起接回来】
同时 , 王女士没有向其他不特定对象提供运输服务 , 只是运送了亲友和邻居的孩子 , 更没有扰乱运输经营秩序 , 交管以不盈利为目的运送行为定性为非法营运 , 进而加以处罚 , 这样的处罚决定证据不足 , 适用法律错误 。
另外 , 友善、互助是邻里之间应该有的传统美德 , 从社会的一般认知来看 , 王女士的做法属于邻里之间的互助行为 , 其行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符合公众的认知 , 对营造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 , 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 , 应该加以鼓励才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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