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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 , 50岁的李某出差期间 , 突然收到一条银行发来的短信 , 显示自己的银行卡通过支付宝被消费4200元 。 李某非常郁闷 , 自己并没有在网上购物 , 怎么会有消费记录呢?于是立即联系银行挂失支付 , 但是资金并未被挽回 。 随后 , 李某到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银行赔偿4200元及其相应的利息 。
【广西南宁,50岁的李某出差期间,突然收到一条银行发来的短信】
事发当天中午 , 李某正在出差的火车上 , 突然收到一条短信 , 显示自己的银行卡在支付宝上被消费4200元 。 李某刚开始还以为是诈骗短信 , 但是通过网上银行查看后 , 发现银行卡确实被消费了4200元 。
随后 , 李某立即联系发卡银行 , 要求紧急挂失 , 并向银行辖区派出所选择报警 , 但是公安机关一直没有破案 , 给李某的回复是案件还在侦办当中 。
事发后三年 , 李某在和银行长期索赔未果后 , 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银行赔偿4200元本金及1000元利息 。 李某起诉的理由为:
第一、银行卡一直在他身上 , 他也没有将密码告诉他人 , 不存在他人使用的问题;
第二、他年纪也比较大 , 他从来不在网上购物 , 也没有下载支付宝 , 从来没有收到任何动态口令;
第三、他将资金放在银行卡上 , 就与银行形成了合法的存款储蓄关系 , 银行就有义务保障他的存款安全;
第四、案发后 , 他就选择报警 , 但是警方长期没有破案 , 他没有办法向嫌疑人进行索赔 , 只能向银行主张赔偿;
银行对此辩解道:
第一、从程序上来说 , 本案从案发起 , 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 李某的起诉超过三年时效 , 应当被驳回;
第二、李某的消费没有通过银行的柜台、ATM机、网上银行等渠道进行操作 , 李某实际的涉案交易渠道不属于银行的任一交易渠道 。 李某自发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行为 , 属于李某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合同履行行为 , 与银行无关;
第三、李某作为持卡人 , 第一次将银行卡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绑定时 , 输入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码、手机号、银行密码、手机动态验证码等信息后即可完成操作 , 以后的操作不需要使用涉案账户银行卡实体 , 只需凭手机收到的验证码短信或李某自行设置的密码就能进行消费 , 从而体现第三方支付的便捷性;
第四、身份证号码、银行卡信息、手机号码及支付验证码都由李某本人掌握和控制 。 李某诉称涉案交易行为发生时 , 储蓄卡在身上 , 但是李某自发点击木马网站 , 按照短信提示的网址链接输入验证码的行为 , 存在过错 , 且交易过程不使用实体卡 , 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
第五、根据警方初步调查 , 本案系李某收到伪基站以银行名义发送的钓鱼链接 , 内容为积分兑换现金的短信 , 李某按照短信提示的网址链接输入验证码后 , 即通过账号支付 , 被支付宝扣款4630元 。
本案属于民事诉讼 , 李某要想让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 必须证明银行存在过错 , 但是从银行的辩解来看 , 本案系李某点击了违法短信之后受到损失的 , 银行基本上没有过错 。 因此 ,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第一、李某与建行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 银行有义务保障李某的存款安全;第二、但是本案讼争的交易系通过支付宝平台 , 该交易的显著特点是无须通过银行卡 , 仅凭支付宝交易密码或动态验证码即可完成支付 。 支付宝交易密码及动态验证码由李某本人知晓并掌握 , 在李某缺乏证据证明银行的交易系统存在安全隐患或漏洞 , 从而导致其本人交易密码或动态验证码泄露的情形下 , 应认定系李某未能对其重要信息尽妥善保管义务而导致本案损失的产生 。 第三、本案涉案交易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支付 , 并未经过柜台、ATM机等银行的任一交易渠道 , 银行没有办法采取措施防止储户受损 。 综上 , 一审法院认为银行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 , 不应对李某的资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 李某不服 , 提起上诉 , 但被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 , 并且判决一二审上诉费用都由李某承担 。 最后 , 该案也提醒人们 , 收到陌生链接 , 切勿轻易点击 , 尤其是中奖之类的信息 , 很容易上当受骗!亲爱的读者朋友 , 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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