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狱后去银行取款,发现自己卡上105万余元都已被别人取走了


男子出狱后去银行取款,发现自己卡上105万余元都已被别人取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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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狱后去银行取款,发现自己卡上105万余元都已被别人取走了


辽宁阜新 , 男子出狱后去银行取款 , 发现自己卡上105万余元都已被人取走 , 震惊之余 , 男子赶紧核实 , 发现竟然是前妻在自己坐牢期间悄悄所为 。 男子认为银行对大额现金存取监管不力 , 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至法院 , 要求银行赔偿1055335元及利息 。

事发前 , 男子郭某在银行开立了借记卡账户一个 , 支取方式为凭密码支取 。 然后就将存款都存入这张卡中 , 大概有110万左右 。 后来 , 郭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 直到2019年才刑满释放 。

重新获得自由后 , 郭某本想着靠着以前的存款东山再起 。 可万万想不到的是 , 取款的时候 , 卡内余额几乎为0 。

原来在郭某当年被羁押后 , 曾让前妻去办案单位领取被扣押的车辆 , 而郭某的银行卡、身份证等重要证件都在车内 , 前妻刘某便顺手将这些证件拿走 。 然后在短短两天内 , 分8笔将卡内105万多元取走 , 其中不乏单笔取款大于20万的情形 。

郭某知道真相后 , 以不当得利为由让前妻刘某归还存款 , 案子虽然胜诉了 , 但前妻一直没有履行 。

经过咨询 , 郭某了解到银行对大额存取款都有严格要求 , 超过20万包括20万 , 不是本人到现场取款的 , 必须和本人打电话核实 。 若联系不上本人 , 必须停止办理 。 而前妻刘某在拿着郭某的银行卡、身份证取款时 , 银行明明知道取款的不是郭某本人 , 而且当时郭某正在监狱服刑 , 银行肯定联系不上 , 在此情况下 , 银行本应当停止办理业务 , 但还是让刘某将存款取走 。 故银行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储户存款的义务 , 存在严重过错 , 应当赔偿郭某的损失 。 对于郭某的主张 , 银行坚决认为办理业务流程合法 , 不存在任何过错 , 理由如下:第一 , 郭某与前妻刘某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 刘某代为取款行为属于代理行为 , 合法有效 。
郭某与刘某曾是夫妻关系 , 且离婚后还同居在一起 , 郭某被羁押后 , 委托刘某将其车辆及私人物品取回 。 明显有委托刘某代为保管或管理的意思 。 而且双方在同居期间 , 郭某还将银行卡密码告知刘某 , 显然郭某有授权李某办理存取款业务的想法 。 第二 , 根据相关规定 , 代理人提供双方身份证件即可办理案涉取款等业务 。 同时银行若遇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 银行仅有报告义务 , 并无单方不予办理的权利 。 本案中 , 刘某办理取款业务时 , 按规定提供了双方的身份证、银行卡及密码等 , 可以代为取款 。 同时也不存在可疑交易 , 符合法律规定 。

【男子出狱后去银行取款,发现自己卡上105万余元都已被别人取走了】第三 , 郭某存款被前妻取走的根本原因是其自身未尽妥善保管责任 , 其让刘某将银行卡取走 , 而且在同居期间将密码告知刘某 , 应当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

第四 , 郭某已经通过起诉前妻刘某要求赔偿 , 且已胜诉 , 若再次起诉银行 , 则刘某将获得不当利益 。

那么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赔偿郭某105万余元的责任呢?法院是这样认为的:

1、郭某在银行开设借记卡账户 , 双方之间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 合同明确规定 , 银行卡存取款是凭密码交易 , 以储户资金凭证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 , 均视为储户亲自办理 。

本案中 , 刘某取款时均是真实银行卡和真实密码进行的交易 , 符合合同约定 。

2、关于郭某主张银行违反大额取款核实规定的问题 , 法院认为:

银行提交的《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柜台境内转账汇款大额核实业务操作规程》中虽然对代办取款业务需经电话等方式与本人核实进行了规定 , 但是该规定在2019年才有 。

而本案刘某取款行为发生在2013年 , 不适用该规定 。 而郭某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明银行存在违约 。

3、郭某已经就本案涉及的款项向案外人刘某主张不得当离纠纷 , 且判决已生效 , 不得再次对银行进行主张 。

综上 ,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 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 。

本案中 , 郭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 故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最后 , 经过一审、二审 , 法院均判决郭某败诉 。

朋友们 , 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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