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男子手欠逗鱼被咬,甩手摔下千元鱼苗!

【山东烟台,男子手欠逗鱼被咬,甩手摔下千元鱼苗!】

山东烟台,男子手欠逗鱼被咬,甩手摔下千元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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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男子手欠逗鱼被咬,甩手摔下千元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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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男子手欠逗鱼被咬,甩手摔下千元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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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 , 山东烟台 , 发生了一件奇葩事 。 一男子来到一家店里看鱼 , 在看到一种稀奇的鱼时 , 男子好奇地打开了橱窗 , 结果一下子被鱼咬到手 。 男子赶紧把手退出来 , 结果鱼也被甩到地上 。

店主邹先生赶紧拿起网子把鱼收起来 , 看到男子没什么大事 , 这事就过去了 。 但邹先生事后看鱼的状态不好 , 毕竟这鱼是一条黄金眼镜蛇雷龙 , 价值过千 , 所以有些心疼 , 就发视频吐槽了一下 。

结果 , 视频被当事男子看到 , 邹先生遭到了男子辱骂 , 让其道歉时男子不但没道歉还报了警 , 让他很生气 。

邹先生表示 , 这鱼也是刚到的 , 这种鱼平时就喜欢跳缸 , 比较凶猛 。 看到从高处被摔而且状态不好 , 所以挺心疼……

这件事来说 , 我觉得虽然男子打开橱窗有一定的错误 , 但是店家本身知道这种鱼凶猛却不做防护不做提示 , 店家有更大的责任 。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这件事来说 , 店家没有张贴或者提示禁止触碰、挑逗等警示标志 , 而顾客以为这是正常赏鱼行为 , 在店里被鱼咬了 , 不管鱼多少钱 , 店家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 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 , 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 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 依照其规定 。

也就是说 , 如果店家的鱼受到伤害了 , 受到经济损失 , 店家认为顾客有过错责任 , 也可以要求顾客进行经济赔偿 。

不过 , 既然顾客被鱼咬了都没有提出赔偿 , 店家就更没有理由提出赔偿了 , 发视频吐槽肯定遭到男顾客的反对 , 我觉得店家确实不在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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