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给同学扔矿泉水,砸到书桌后,反弹砸中女同学致其右眼球缺失,赔偿35万元


高中生给同学扔矿泉水,砸到书桌后,反弹砸中女同学致其右眼球缺失,赔偿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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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给同学扔矿泉水 , 砸到旁边女同学致其右眼球缺失 , 被判全责 , 赔偿35万元 。
【高中生给同学扔矿泉水,砸到书桌后,反弹砸中女同学致其右眼球缺失,赔偿35万元】重庆沙坪 , 高中生程某课间帮同学戴某买了一瓶矿泉水 , 回到教室扔给戴某 , 意外发生了 , 戴某没有接住矿泉水 , 矿泉水砸落在戴某同桌李某书桌上 , 后弹起正中李某右眼球 , 李某被送医后 , 右眼球也没能保住 , 达到了7级伤残 。
李某及其家属 , 是既伤心又气愤 , 在教室好好坐着 , 也能祸从天降 , 事后 , 李某的家属找到程某、戴某和学校商量此事如何解决 , 协商未果后 , 一纸诉状将三者告上法庭 。

本案的法律问题 , 谁应对李某的伤情承担赔偿责任?

一、程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程某对于事件的发生有没有过错呢?事发地点在教室 , 程某在买回水后 , 应当将水递到戴某手中 , 可是程某没有这样做 , 而是扔给戴某 , 这就有一定的现实危险性 , 程某扔水的行为是有一定过错的 。
程某有过错 , 造成李某眼睛受伤的结果 , 程某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二、戴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李某将戴某也告上法庭 , 戴某觉得自己很冤 , 明明什么也没干 , 就是让同学帮忙带瓶水 , 水带回后 , 自己也没让程某扔给自己 , 李某的伤是程某扔水造成的 , 和自己有什么关系?
那么 , 戴某和程某是什么关系呢?是否是雇佣关系呢 , 如果是雇佣关系 , 作为雇主的戴某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
戴某和程某是同学关系 , 下课后 , 戴某让程某帮忙带瓶水 , 二者是平等主体 , 显然不是雇佣关系 , 只是一般帮忙行为 , 并且是没有报酬的 。 因此戴某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
三、学样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事发地点是在学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戴某、程某、李某是高中生 , 三人在学校上课期间 , 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 程某在课间帮同学带水后 , 将水扔给对方时发生意外 , 这完全是程某个人行为 , 与学校的职责并无任何关系 。 因此学校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并且 , 如果李某认为学校存在过错 ,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 李某应当提供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相关证据 。
最终法院判处 , 由程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费35万元 , 戴某和学样不承担赔偿责任 。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 , 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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