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一女子在超市购物,拿了一包酸奶


辽宁沈阳,一女子在超市购物,拿了一包酸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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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辽宁沉阳 , 一名女子去超市购物 , 拿了一包酸奶 。 价格是7.5元 。 当她结账时 , 她在收据上被收取了 9.9 的费用 。 多次反应之后 , 商人对她的处理方式让她更加生气 , 认为他们是骗人的 。 消费者 , 报告超市 。 因为家里的孩子很爱喝酸奶 , 所以每次去超市都会给孩子买一袋带回家 , 1袋就是4袋 , 因为买的不仅仅是酸奶 , 还有收据上的酸奶价格该女子并未支付 。 多加注意 , 但直到一周前 , 她才发现超市对酸奶的收费更高 。

她买的酸奶是1包4袋 。 超市标价7.5 , 她结账后说某酸奶是9.9 , 她又多收了2.4 。 她拿着酸奶和收据回到超市 。去超市问问是什么情况 , 为什么价格不对 。 对方说价格不对 。 电脑里的价格没变 , 会反映处理 , 还给了她一包酸奶作为补偿 。 是的 , 没有太多的计算 。 回到超市 , 她还是买了同一个牌子的酸奶 , 价格还是7.5 。 结账收据上的消费金额为9.9后 , 女子再次找到超市 。 她补了一包酸奶 。

女人第三次来到超市时 , 还是一样的酸奶 , 一样的情况 。7.5的酸奶一结账就变成了9.9 , 这让她很生气 。 三次 , 她都不觉得超市现在真的是工作失误 。 她可以理解 , 前两次是工作失误 。 金五祖毕竟不是十全十美的 , 她也不想这么操心 , 但这个问题她已经向他们汇报了两次 , 一个星期都没有处理 。 她认为 , 这是商家的本意 , 也是这种套路想要多收 。 现在很少有人会在买东西后认真核对收据 , 拿了这么多东西后 , 走的时候很少记得一包酸奶的价格 , 所以每次买两块钱都很难 。 发现两块钱虽然不多 , 但超市人流量大 , 在一定的积累下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 这种情况一遍又一遍地发生 。 女人不打算像以前那样平静地对待超市 。 刘备让诸葛亮看热闹 。 因为价格 , 她第四次不想去超市了 。, 抓起容器里的酸奶 , 往地上一扔 , 撒了一地 。 超市的经理也冲了过来 , 用非常松散的语气承认是他们的错 。 这次提出的补偿不是1包牛奶 , 而是100元 。 女子收到了钱 , 但表示不同意结果 。, 或者会举报超市的行为 。
【辽宁沈阳,一女子在超市购物,拿了一包酸奶】
超市的行为不再像工作失误 , 更像是故意多收费用 。 这种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 依照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 这种行为称为哄抬物价 。 超市虽然有造假 , 但不建议女人扔酸奶 。 当商家被起诉时 , 女人必须赔偿损坏的酸奶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虚假或者误导性的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 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 , 可以并处处罚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或者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和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 ,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这样多收了多少钱 , 在超市的收银电脑中记录下来 。 超市用这种诈骗手段 , 收了多少钱 , 赚了多少钱 , 一目了然!当然 , 消费者也因为超市哄抬物价而蒙受损失 。 处罚是对超市的处罚 , 超市也要对消费者进行补偿 。 既然是欺诈行为 , 那就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 退一赔三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五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 , 不得有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 第十六条:经营者有第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 属于欺诈行为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 , 为五百元 。 既然开门做生意 , 就要做到诚信待人 , 通过虚假标价的方法来赚钱已经丢失了诚信 , 还好是碰到了这位较真的女子 , 发现了超市的欺诈行为 , 否则还不知道有多少顾客还要继续被这家超市的行为给坑 , 在生活中遇到这种情况请记住 , 这是欺诈消费者 , 应当立即举报 , 并要求赔偿 。 对于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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