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俞女士和小姐妹们去KTV玩耍时,出于好奇,就在工作人员的介绍下,点了一位男模


浙江杭州,俞女士和小姐妹们去KTV玩耍时,出于好奇,就在工作人员的介绍下,点了一位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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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俞女士和小姐妹们去KTV玩耍时,出于好奇,就在工作人员的介绍下,点了一位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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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俞女士和小姐妹们去KTV玩耍时,出于好奇,就在工作人员的介绍下,点了一位男模


浙江杭州 , 俞女士和小姐妹们去KTV玩耍时 , 出于好奇 , 就在工作人员的介绍下 , 点了一位男模 , 支付了500元小费 。 谁知 , 男模嫌俞女士支付的小费太低 , 就告诉了队长 。

醉酒后的队长听到男模的抱怨 , 非常生气 , 认为四位美女来消费 , 仅点了一位男模不说 , 才支付500元小费 , 遂与俞女士发生了冲突 。



冲突中 , 俞女士的一位朋友和男模队长相互辱骂 , 男模队长就向对方扔了几个啤酒瓶 , 所幸没有砸到人员 , 但是非常危险 。

俞女士害怕事态升级 , 就上前劝阻男模队长 , 不料 , 被男模队长一拉 , 俞女士的脚踩在碎玻璃上 , 顿时鲜血直流 , 后被朋友送往医院处理 。

事后 , 俞女士要求KTV赔偿自己的医疗费和误工费等费用 , 但是KTV称俞女士的脚是自己划伤的 , 他们不存在过错 , 拒绝赔偿 , 双方没有达成赔偿协议 。



【浙江杭州,俞女士和小姐妹们去KTV玩耍时,出于好奇,就在工作人员的介绍下,点了一位男模】1、俞女士和男模的消费协议是否有效?

民法典规定 ,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 第一、双方主体合格 , 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双方意思一致 , 达成合意;第三、没有违法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

本案中俞女士和男模的消费行为虽然符合前两条规定 , 但有偿性陪侍是法律禁止的 。 因此 , 双方的法律行为因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 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 男模所获500元小费属于违法所得 , 应当予以没收 。



2、俞女士的伤情 , KTV有责任吗?

《民法典》规定 ,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本案中 , 俞女士和朋友在KTV正常消费时 , 醉酒后的男模队长无事生非 , 将啤酒瓶仍在地上 , 导致俞女士受伤 , KTV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另外 , 本案男模队长属于KTV工作人员 , 根据民法典规定 , 工作人员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所以 , 从这个角度来看 , KTV的赔偿责任是不可避免的 。

3、男模队长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本案醉酒后的男模队长听到男模抱怨小费太低 , 就过来提男模出气 , 导致俞女士受伤住院 , 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 。 所谓寻衅滋事是违法行为人无事生非、逞强好胜、寻求刺激的违法行为 。 这里需要注意 , 根据法律规定 , 醉酒的人违法犯罪 ,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所以男模队长醉酒不影响其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男模和俞女士之间的关系与男模队长本来毫无关系 , 但是男模队长为了替男模出气 , 就过来使用啤酒瓶打砸俞女士的小姐妹 , 最后又导致俞女士受伤住院 , 属于典型的逞强好胜 , 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 无事生非 , 寻衅滋事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罚款 。 还有 , 如果俞女士的伤情经过鉴定 , 达到轻伤的话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 男模队长的行为就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了 。

4、另外 , 本案KTV提供有偿性陪侍 , 涉嫌违法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 ,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 , 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服务 。

如违反上述规定 , 公安部门应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并责令停业整顿3~6个月;情节严重的 , 将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对相关责任人员1万~2万元的罚款 。

本案俞女士和小姐妹前来消费 , KTT提供男模 , 属于典型的提供有偿性赔偿 , 应当严惩 。 因此 , 当俞女士向KTV表示要报警的时候 , KTV立即表示愿意赔偿俞女士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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