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一审和二审有何区别?一审判决后二审改判几率大吗?


普法:一审和二审有何区别?一审判决后二审改判几率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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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一审和二审有何区别?一审判决后二审改判几率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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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一审和二审有何区别?一审判决后二审改判几率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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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能在法律判决中听到“一审”和“二审”这两个定义 , 不免会产生这样的疑问:二者间到底有什么样的区别呢?一审判决后二审改判的几率究竟有多大?接下来这篇文章将会围绕这些问题展开一个详细的讲述 , 解开大家的疑惑 。
首先 , 我们需要搞清楚二者的定义 。 一审是指法院对案件的最初一级审判 , 在我国 , 普通的一审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对于性质较严重、问题较复杂、影响较大的一审案件 , 这按照不同的程度 , 分别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

而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起诉或检察机关的公诉 , 依法对案件进行第一次审理时适用的程序 , 一审程序又被称为初审程序等 。 不论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 , 都对一审程序有着详细的规定 。
一般的一审过程由以下几个步骤构成 , 第一步对检查院提起的公诉进行调查 , 接着做好审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 下一步才是宣布正式开庭 。 开庭后法庭对案件进行调查 , 紧接着法庭辩论 , 辩论结束后是被告人的最后陈诉 , 最后一步这是法庭的评议和宣判 。
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的步骤有所不同 , 一般的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不需要派人出庭 , 除此之外 , 对于自诉案件 , 不仅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 自诉人也可以与被告人随时和解 , 或者在宣判前撤回自诉 , 并且被告人还有权利在宣判前进行反诉 。

审判不同的民事、经济案件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不同的程序 , 主要的程序包括以下几类: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
二审又被称作上诉审程序 , 是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 , 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进行审理时 , 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法 , 它是决案大多数民事 。 刑事 。 行政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环节 。
上诉可以通过上诉状提出 , 也可以口头提出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 , 上诉人上诉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 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 第185条规定 , 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决定抗诉时 , 必须制作抗诉书 。

了解了二者的定义后 , 我们再来聊聊二者的区别 , 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 。 第一点是二者的性质不同 。 人民法院第一审的性质是对具体的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 , 第二审的性质则是对第一审裁判合法性的审查 , 是为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争议予以解决 。
第二点是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 第二审程序必须通过当事人行使了上诉权才能得以发生 , 而第一审程序则不需要 , 仅仅只基于原告行使起诉权就可以发生 。 “上诉”和“起诉”两个词虽然相似 , 但是却有着截然不同的差异 。
“起诉”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而“上诉”则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或者行政诉讼机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审判决定 , 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明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请重新审判的行为 。

第三点是审查的对象和范围不同 。 一审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被告做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 , 仅仅只对具有争议性行为的合法性以及相关的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而二审法院审查的对象不只包括这些 , 还包括一审裁决是否正确 , 是具有双重性的审查 。
第四点是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 。 在一审中 , 原告与被告的地位是固定的 , 提起诉讼并且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原告是行政对象;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不固定的 , 原审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充当上诉人或被上诉人 。
第五点是审理的方式不同 。 一审法院在行驶行政案件时 , 一律实行开庭审理的原则 , 包括公开和不公开两种;而在二审中 , 人民法院既可以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 , 也可以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 , 只要事实足够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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