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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 , 一男子花费102480元批发了16箱茅台酒 , 经鉴定 , 这16箱茅台酒均是假酒 , 索赔未果后 , 男子将店家告上法院 , 请求退一赔三 。 然而 , 一二审法院却均未支持男子三倍赔偿的诉求 , 无奈之下 , 男子只好向法院申请再审 。
刘某经营了一家烟酒零售超市 , 从前他都是在一固定的批发店批量买酒 , 但由于给他供货的老板当时不营业 , 他只好另找了一家相对比较大的商贸公司进货 。
案发当日 , 他以1180元/瓶的单价订了7箱酒 , 三天后 , 老板又告诉他 , 茅台酒降价了 , 于是 , 刘某又以980元/瓶的价格购买了9箱茅台酒 , 两次一共花了102480元 。
所有的茅台酒都到货后 , 刘某随机打开一瓶酒品尝 , 喝了一口后 , 他就发现酒的味道不对 , 因此 , 刘某怀疑他购买的16箱酒系假冒商品 , 遂委托茅台酒厂家进行鉴定 , 结果显示 , 送鉴样品酒并不是真品 。
随后 , 刘某拿着订单、转账记录将商贸公司的老板杨某告上法院 , 请求法院判决杨某退还他支付的102480元 , 同时 , 三倍赔偿他307440元 。
然而 ,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 , 均仅支持退货退款的诉求 , 并没有支持他三倍赔偿的诉求 , 一、二审法院作出此判决的理由是:
1、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 , 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 经营者应对其出售的商品的质量承担保障责任 。
本案中 , 刘某陈述的其从杨某那儿购买的16箱茅台酒消费102480元 , 因有其提交的出库单、存款凭证及杨某盖章认可的开具发票的承诺予以印证 , 因此双方构成事实合同关系 。
现刘某主张案涉茅台酒为假酒 , 根据其提交的贵州茅台酒业出具的鉴定证明表中 , 明确的鉴定结论是送检样品酒不是该公司出品的酒 。 因此 , 刘某要求退货退款的诉求 , 符合规定 。
2、刘某声称 , 其在杨某处购买的茅台酒饮用后才发现为假酒 , 但是 , 其交给法院的那瓶酒仅饮用了1小口 , 对于缺少的这点酒 , 刘某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因杨某出售假酒的行为产生了人身或财产损失 。
一、二审判决过后 , 刘某再次将杨某告上法院 , 他的诉求依旧是“退一赔三” 。
【河北石家庄,一男子花费102480元批发了16箱茅台酒】再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 , 为五百元 。
需要注意的是 , 三倍赔偿的执法依据是只要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 即可要求经营者予以三倍赔偿 , 损害的结果并不影响是否应该“三倍赔偿” 。
换言之 , 即使没有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 , 但只要经营者有欺诈行为 , 消费者便可要求其三倍赔偿 。
纵观全案 , 根据刘某提交的《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表》 , 可以证明杨某出售给刘某的茅台酒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出品 , 顾名思义 , 杨某存在欺骗刘某的行为 , 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 杨某应返还刘某买酒款102480元 。
同时 ,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 杨某需支付刘某货款三倍的赔偿 , 即307740元(102480元×3=307440元) 。
最后 , 刘某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 , 终于打赢了官司 , 为刘某执着的精神点赞 , 那么 , 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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