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男子买了三件名牌衣服,回家一看是盗版,要求退货遭到店家拒绝( 二 )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 , 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 , 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

因此 , 该店运用与某军近似的标识名字 , 是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 使他人受到损失 , 是要接受处罚的 。

3.据男子所说 , 是因该店标识和名子 , 才导致自己误以为是自己需要的品牌而买的 。 其实这种行为是属于欺诈行为的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 , 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也就是说 , 该店在标识以及名字上与其他牌子近似 , 误导消费者买衣服 , 实际上是存在欺诈 , 男子可以要求撤销其买衣服行为 , 换而言之 , 就是男子退货合情合理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