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钓鱼淹死,家属要求鱼塘老板赔偿60万元( 二 )


苏某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 2 , 养鱼池的经营者张某 , 没有做到安全防护措施 , 才导致郑某和苏某二人 , 可以轻松进入养鱼塘 。 郑某的家属认为 , 张某的养鱼池 , 应该在四周建立3米以上的高大的围墙 , 防止外人进入 。 而且还要在养鱼池四周 , 安装4到8个提示“预防溺水”的警告牌 。 这样别人的人身安全 , 才能得到保证 。 综上 , 郑某的家属要求没有尽到照看义务的苏某 , 赔偿20万元 , 养鱼塘的主人张某赔偿40万元 。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 造成死亡的 ,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法庭经审理认为 , 男子郑某的醉酒溺亡过程中 , 没有他人故意伤害的情况 , 事实清楚 , 明确 。 郑某应该为自己的行为 , 承担主要责任 。 苏某和张某在此案件中 , 承担次要责任 。 法庭当庭宣判 , 苏某赔偿郑某家属2万元 , 张某赔偿郑某家属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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