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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梳理了张某提供的海量聊天记录后 , 认定其中的40万元被李某用于为其母亲购房 , 且双方在聊天中有借与还的意思表示 , 应判定为借款 。
最终 , 法院判决李某返还40万元的借款 , 其余款项因缺乏借款合意不予支持 。 张某不服 , 提起上诉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
据秦淮法院公众号消息 , 张某与李某2010年相识 , 两人2017年开始交往 。 在交往期间 , 双方互相发生多笔经济往来 。 本案原告能够证明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事实的金额为40万元 ,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 。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
法官说案:
本案张某、李某在案涉款项发生期间系恋人关系 , 期间两人分分合合 , 且双方经济往来较多 , 案涉款项是否为借贷关系 , 应当重点审查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 。
01 欠缺借贷合意无法认定为借款
2018年6月和2018年11月张某分两笔通过银行转账分别向李某汇款20万 , 合计40万 。 同年12月张某出具证词一份 , 该证词中明确载明两笔款项系其委托李某寻找店铺、代付租金、转让费等 , 故就上述两笔款项 , 双方间并无借贷合意 。 张某给李某发的微信聊天中表示“以前的不说了 , 所有的东西我也不要了 , 就从去年十一月我给你20 万开始吧” , 由此可见 , 张某对其转账的两笔20 万元不要求李某返还的意思表示明确 。 审理中 , 张某以两人微信聊天记录中李某发送的“你的20万不会不还你的”一句 , 来主张2018 年的前述两笔款项系借款 , 但该微信与前述两笔款项的打款时间相隔近一年 , 且双方间经济往来较多 , 并不能证明对应关系 , 亦不能证明借贷合意 , 故对张某的主张 , 法院不予采信 。
【情侣分手,男方起诉前女友偿还95万?】02 款项性质不明确时 , 出借人应进一步举证借贷合意的存在
2021 年2 月 , 张某向李某汇款15 万元 , 张某主张系出借给李某购买理财产品 , 但张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仅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 。 双方对款项的性质产生争议 , 李某提交的证据证明双方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 , 且鉴于此期间双方系恋人这一特殊关系 , 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 , 难以区分该15 万元转账是基于恋人交往期间的日常开销、相互赠与还是借款、还款等行为 , 也不排除系其他性质的转款 。 在15 万元转账汇款性质不明确的情况下 ,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 张某仍应就15 万元转账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 。 综合全案现有证据 , 并不足以认定双方就该笔15 万元转账存在借贷合意 , 对此张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03 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应认定为借款
2019年11月 , 张某向李某汇款40万元 , 就该笔款项 , 张某虽未提供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 , 但是根据两人聊天内容 , 结合聊天记录的上下文 , 以及李某在2020 年4 月确实以其母亲名义购房的事实 , 足以证实张某有出借款项、李某有偿还款项的意思表示 , 即双方间具有借贷合意 , 法院予以认定 。 李某抗辩款项系赠与 , 未能提供证据佐证 , 法院不予采信 。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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