轧死在地下车库通道午休的清洁工,过失致人死亡关押365天,法院:无罪


轧死在地下车库通道午休的清洁工,过失致人死亡关押365天,法院: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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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汤阴县 , 张海巨驾驶车辆回小区车库 , 轧死在通道处午休的清洁工 , 公检部门认为是过失致人死亡 , 法院有不同看法 , 被羁押365天后判无罪 。 (案件来源:红星新闻)
2021年9月30日中午时分 , 张海巨像往常一样驾驶车辆回家 , 当他走到小区车库入口时 , 张海巨怎么也没有想到 , 这条开车走了两年多的路线 , 会在那一天出了“岔子” , 摄像头自动识别车牌后 , 升降杆抬起 , 车辆继续前行 , 沿着车库通道下坡 。
这时 , 在车库通道的地面上 , 躺着两名午休的清洁女工 , 张海巨就在毫无预料的情况下 , 轧死了其中一名68岁的清洁工张某某 。

这两名清洁女工是受物业临时聘请的 , 进入车库打扫积水 。 事发前数分钟 , 她们将编织袋铺在车库通道的地面上 , 并躺在上面午休 。
悲剧发生后 , 张海巨就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 并被汤阴县检察院逮捕 , 后被汤阴县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 。 案件到了法院环节 , 法院对该案却有不同看法 。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 , 张海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 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释案说法
检方认为 , 张海巨在驾车进入地下车库时 , 因过于自信的疏忽大意 , 没有对视线不好的路况尽到提前观察的义务 , 造成清洁工被碾身亡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张海巨及其家属始终认为 , 这就是一场意外事件 。 车库通道是用来行车的 , 不是让人躺着休息的地方 , 清洁工躺着的地方完全是视觉盲区 。 张海巨在进车库时 , 并没有看到有人躺在车库通道 , 是在无法预见的情况下 , 不慎碾压了死者 。
同时 , 张海巨的辩护人也认为 , 在该案中 , 现场客观环境地形特殊 , 致使驾车入库时存在一定视觉盲区 , 不应对驾驶人过分苛责;死者违反规定及常识 , 躺在车库通道地面休息 , 具有重大过错 。
双方各执一词 , 在庭审时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 , 张海巨在当时那种情况下 , 是否能预见到自己驾驶车辆进入小区车库时 , 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因为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 , 而没有预见到 , 导致他人死亡的事实 。 它和意外事件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对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是否能够预见到 。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 , 进入小区车库时光线较暗 , 需要打开车辆驾驶灯 , 并且在小区的车库通道内是禁止人员走路通行的 。 被害人张某某躺卧在仅供机动车单向下行的地下车库通道内 , 已经超出了正常人的预见范围 , 张海巨是不可能预见到在车库的通道内躺着人 , 加之当时的视线较暗 , 是无法看清车辆前方的地上躺着有人的 。
本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意外事件 , 达不到刑事犯罪的程度 , 最终法院判决张海巨无罪 。

从张海巨被拘留到判决无罪 , 张海巨被羁押365天 , 给张海巨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 谁来赔偿张海巨的损失呢?
张海巨对于被错押的时间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 , 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 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 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为谁呢?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 , 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同时 , 第三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 , 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
张海巨的逮捕决定是汤阴县检察院作出的 , 张海巨在被法院宣判无罪判决生效后 , 2年之内可向汤阴县检察院要求国家赔偿 , 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年上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
张海巨宣判无罪后 , 张某某的人身损害赔偿由谁来赔呢?虽然张海巨行为不构成犯罪 , 但构成民事侵权 , 张某某的死亡和张海巨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 但张海巨并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 张某某事发时躺在供车辆通行的车道内 , 本身存在重大过错 , 对于自己的死亡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 , 张海巨应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 。 在民事赔偿部分 ,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死者家属39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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