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女子公厕被挖眼睛,残忍毒打,嫌疑人是精神病?( 二 )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 , 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
而根据女孩社交平台发布的发案情况和警方通报来看 , 达成一眼球萎缩 , 七枚以上牙齿脱落或折损 , 面部疤痕长十厘米等上述标准可能性可能不大 , 因此 , 很有可能不能构成重伤 , 犯罪嫌疑人的很有可能的刑罚在3年以下 。

但是很多人认为 , 看了女孩社区平台发的受伤照片 , 真的太可怜了 , 到底是下了多重的毒手才会打成这样 , 如此恶毒狠辣的“牲口” , 必须要从重依法顶格处理!如果仅有3年有期徒刑 , 很多人认为不足以抚平女孩受伤的心灵 , 不足以平民愤 , 和残忍的犯罪手段 , 恶劣的犯罪后果更不能相匹配!
那么有没有可能判处3年以上更重的刑罚呢?如果仅仅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轻伤 , 则只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 但是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 目前的故意伤害罪只是根据现在已经掌握的证据和事实 , 进行的拘留和逮捕 。 如果经侦查 , 发现有其他犯罪情节 , 构成了其它犯罪 , 则根据犯罪情节 , 可数罪并罚 , 或想象竞和择一重而处罚 , 则有可能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
还可能构成什么犯罪?笔者认为 , 根据女孩社交平台的发文 , 我们可以看到女孩自述:“一进厕所他就尾随拿砖头进来直接朝我头上砸来” , “用手捂住我的鼻子试图想闷死我”“用手挖我的眼睛”“用嘴把我鼻子想撕咬下来”“用手想把我舌头拉出来”“用砖头拼命地砸” 。
那么根据女孩自述(自述是否真实并未看到媒体和警方通报予以报道或确认核实)来看 , 结合俞某犯罪起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过程 , 及使用的凶器 , 打击的部位 , 打击的力度 , 打击的频次等综合判断:
一是涉案男子如果有用嘴撕咬女孩的鼻子、舌头等部位 , 可能涉嫌构成 , 强制猥亵罪 , 而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 , 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如果该罪成立 , 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而根据报道 , 案发现场为公共厕所 , 公共厕所一般被认为是公共场所 , 如果强制猥亵罪成立 , 面对该男子的将很可能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二是俞某用砖头多次砸女孩头部 , 从打击部位 , 打击频次、使用物品等来看 , 客观上对人的生命会造成严重威胁 , 可能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 而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 是犯罪未遂 。
对于未遂犯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如果成立该罪的未遂 , 则刑罚大概率远大于三年 。


综上 , 如果致受害人重伤以上 , 或如果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强制猥亵罪成立 , 根据想象竞合或数罪并罚 , 则涉案男子很有可能被处以大于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
此外 , 根据媒体报道 , 犯罪嫌疑人俞某可能系有预谋的犯罪 , 而有预谋的犯罪在量刑时一般从重处罚 。
不管强制猥亵罪、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等能否成立 , 等待该男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浙江一女子公厕被挖眼睛,残忍毒打,嫌疑人是精神病?】最后 , 希望女孩早日康复 , 希望恶魔早日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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