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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永康 , 10月30日下午 , 大白天 , 一名20岁的女孩在出门上公共厕所时 , 被一名男子尾随 , 后女孩在社交平台发文:“一进厕所他就尾随拿砖头进来直接朝我头上砸来” , “用手捂住我的鼻子试图想闷死我”“用手挖我的眼睛”“用嘴把我鼻子想撕咬下来”“用手想把我舌头拉出来”“用砖头拼命地砸”等 , 殴打长达20多分钟 , 最终有人听到她的呼救 , 救了她 。
通过女孩自述可见 , 犯罪嫌疑人手段残忍 , 情节恶劣 , 女孩被打严重 。 如图 , 女孩受伤前后对比 , 你能看出来这是一个人吗?
根据永康市公安局警情通报 , 10月30日16时46分许 , 该局接到报警 , 该市象珠镇三井头村某公厕内 , 一女子被人殴打 , 当日18时许 , 民警将犯罪嫌疑人俞某(男 , 19岁)抓获归案 , 并于次日对其刑事拘留 。 11月14日 , 俞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逮捕 。 经初步伤势鉴定 , 被害女子徐某所受伤势为轻伤二级以上 。 伤势最终鉴定结论将待被害人伤情稳定后依法作出 。
根据警情通报 , 目前 , 涉案犯罪嫌疑人已因故意伤害罪被逮捕 。
那么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这意味着什么?首先我们说说 , 逮捕是什么?逮捕 ,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 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 , 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 , 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 , 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
涉案男子被逮捕意味着什么?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一条之规定:办理审查逮捕案件 , 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八十一条) , 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 , 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对于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犯罪嫌疑人 , 应当依法批准逮捕: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 , 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 而有逮捕必要 。
结合 , 涉案犯罪嫌疑人已因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的警情通报 , 说明 , 一是犯罪嫌疑人俞某 ,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确凿 , 二是俞某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
那么俞某可能如何量刑?也就是说可能能判几年?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 , 致人重伤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本法另有规定的 , 依照规定 。
结合警情通报 , 目前女孩被打成轻伤二级 , 伤势最终鉴定结论将待被害人伤情稳定后依法作出 , 也就是说如果仅构成轻伤 , 则俞某的基准刑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
那么有没有可能构成重伤呢?
目前伤情尚未稳定 , 因此 , 目前的伤情鉴定并不是最终结果 , 但是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 如果女孩没有颅脑受伤严重的情况 , 面部受伤需要达到重伤的标准较高 , 需达到如下条件之一: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 , 单条长度10. Ocm以上 , 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 Ocm以上 。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 , 单块面积6.Ocm2以上 , 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 Ocm2以上 。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 , 面积累计达面部30% 。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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