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发回重审同时作出禁止被告披露使用商业秘密裁定( 三 )


再次 , 与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炬芯公司造成的损害相比 , 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彭洪、泰芯公司造成的损害不会严重失衡 。 炬芯公司申请彭洪、泰芯公司在生效判决作出前任何情况下、任何途径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信息 , 这一行为保全措施乃是为彭洪、泰芯公司设定一项禁止性义务 。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 , 涉案技术信息部分构成技术秘密的可能性较大 , 彭洪、泰芯公司非法持有、披露、使用涉案技术信息的可能性亦较大 。 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 对彭洪、泰芯公司设定在生效判决作出前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信息的禁止性义务 , 给彭洪、泰芯公司带来的造成损害是有限的;相反 , 不采取保全措施 , 不设定该项禁止性义务 , 炬芯公司的合法权益将可能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
最后 , 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采取保全措施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需要指出的是 ,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 , 本案中彭洪、泰芯公司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的涉案技术信息应为炬芯公司原审主张的ASRC相关设计资料、蓝牙专利技术交底书部分技术信息以及“GL6088芯片调制解调器相关研发资料”相关技术信息 。 综上 , 炬芯公司要求彭洪、泰芯公司在生效判决作出前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信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 应予准许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 裁定如下:
责令彭洪、珠海泰芯半导体有限公司在本案生效判决作出前在全球范围内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信息 。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案件申请费30元 , 由申请人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如不服本裁定 , 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审 判 长焦 彦
审 判 员钱建国
审 判 员魏 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潘召勇
法官助理游美玲
【最高院发回重审同时作出禁止被告披露使用商业秘密裁定】书 记 员黄文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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