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邺区:男子在医院意外摔倒致骨折,医院担责吗?


南京建邺区:男子在医院意外摔倒致骨折,医院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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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邺区:男子在医院意外摔倒致骨折,医院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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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0年6月30日 , 小刘因病至某医院就诊 。 就诊期间 , 小刘穿着拖鞋进入开水间饮水 , 后原路返回 , 在出开水间门口时摔倒受伤 , 医院工作人员将小刘送诊 , 经医院诊断 , 小刘为尺骨冠状突骨折 。


【南京建邺区:男子在医院意外摔倒致骨折,医院担责吗?】
治疗结束后 , 小刘向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称医院地面的水渍导致他滑倒 , 小刘认为 , 医院作为对公众开放的医疗公共场所的管理人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了自己的人身损害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故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9万余元 。
医院认为 , 在小刘摔倒处 , 一直铺设着防滑垫 , 也放置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 , 滑倒的地点干燥 , 并没有水渍 , 医院已经尽到了充分安全保障义务 。 小刘穿着拖鞋 , 因自身疾病导致注意力分散而不慎摔倒 , 故小刘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
法院判决
建邺法院一审认为:该案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根据监控视频显示 , 小刘在医院就诊期间 , 穿着拖鞋进入开水间饮水 , 后原路返回 , 在出开水间门口时摔倒受伤 。 开水间外的入口处一侧设立了“小心地滑”的警示标志 , 从开水间内的饮水机处到开水间外的入口处均铺设了防滑垫 。 小刘摔倒的地面上并未见水渍或异物 , 且其他人经过时也无异常 , 小刘摔倒后有安保人员和医护人员前来帮助 。 小刘主张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 。 小刘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应该意识到穿拖鞋会增加滑倒风险 。 因此 , 法院对小刘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等诉请不予支持 , 判决驳回小刘的诉讼请求 。 小刘不服一审判决 , 提出上诉 。 南京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 承担侵权责任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 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证明责任应由小刘承担 。 本案中 , 小刘因意外摔倒致伤的境遇令人同情 , 但法官通过审理在掌握案件基本事实后 , 严格按照过错责任规则 , 判定医院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
法官提醒 , 医院 , 尤其是患者或者其他人员可以自由出入的候诊、就诊区域 , 属于公共场所范畴 , 医院应对该部分进行合理管理以保障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 。 除此之外 , 医院等服务群体还应对自身设施进行系统排查 , 排除安全隐患 , 履行安全防范提醒义务 , 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
法律简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 ,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来源: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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