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甜是一位长相秀美的女孩 , 一天在“BOSS直聘”平台看中一份主播的工作 , 便与发布者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建立联系 , 双方通过微信约定进行面试 , 并很快入职 。 网络公司未与小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也未为小甜缴纳社会保险费 。 小甜从事美妆主播 , 网络公司通过钉钉打卡对小甜进行考勤 , 打卡地点位于某化妆品经销店 。 小甜主要工作内容为每月发布十几条宣传该店的短视频 , 网络公司的新门店开业时 , 李某也安排小甜前往拍摄短视频进行宣传 。
半年以后 , 网络公司总经理李某认为小甜状态一直很差 , 决定辞退小甜 , 双方因赔偿金发生劳动争议一案 , 小甜当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 请求裁决:1、小甜与网络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网络公司支付小甜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网络公司支付小甜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双倍赔偿金 。
网络公司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 并拿出《投资协议书》 , 证明网络公司作为甲方 , 化妆品经销店作为乙方 , 签订投资协议 , 约定甲方代为发放乙方员工工资 , 乙方员工需在甲方指定软件考勤打卡 , 甲方根据考勤记录把工资打入员工个人账户 。 协议期间 , 乙方与员工产生的任何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劳动纠纷、人身损害纠纷)与甲方无关 , 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
【主播和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仲裁委认为:
1、虽然网络公司和化妆品店签订有协议 , 约定网络公司是未化妆品店代发工资 , 但未举出任何证据证明已将该情况告知小甜 。 小甜与网络公司主体适格 , 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招录小甜 , 安排小甜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 对其进行考勤管理 , 小甜的工作属于网络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 认定小甜与网络公司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
2、小甜与网络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 网络公司应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之内与小甜签订劳动合同 。 网络公司未及时与小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应支付双倍工资 。
3、小甜与网络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 网络公司以小甜最近状态不好为由解除小甜劳动关系 , 该解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 网络公司依法应支付小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 。
最终裁决: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 网络公司支付小甜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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