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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连州,90后的阿娇来到某会所健身,运动之后到女浴室洗澡】“是他答应给一万块的 , 结果没给!”广东连州 , 90后的阿娇来到某会所健身 , 运动之后到女浴室洗澡 , 可就在洗澡的时候 , 阿娇发现一双陌生男人的眼睛直勾勾盯着自己 , 阿娇大叫一声 , 男子撒腿就跑 。
阿娇披上衣服 , 从浴室中冲了出来 , 发现男子早已不在现场 , 紧接着阿娇找到健身房的前台和经理 , 工作人员调取监控后 , 发现同为健身房会员的老何就是那名偷窥者 , 于是乎 , 老何 , 阿娇以及健身房工作人员一起到了派出所 。
在派出所 , 老何说 , 自己并非有意偷窥 , 而是因为自己是健身房的新会员 , 案发当天是自己第一天到健身房健身 , 走错了浴室 , 导致自己误看了阿娇 。 并且听到阿娇喊叫之后 , 自己第一时间放下窗帘就离开了 。
可是阿娇却不这么认为 , 阿娇觉得 , 老何就是故意的 , 老何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 对自己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 老何应当赔偿自己3万元 。
经过派出所民警24小时的调解和老何不停的道歉 , 老何答应支付1万元作为对阿娇的精神损失赔偿 , 并在一周内付清 , 双方现场签了赔偿协议书 , 同时阿娇也出具了对老何的谅解书 。
可是 , 事情过去2个月后 , 1万元的赔偿仍然没有到位 , 阿娇中途多次催促老何转款 , 老何却以各种理由推脱 , 无奈之下 , 阿娇将老何告上法庭 , 要求老何依据在派出所的协议书履行赔偿条款 。
1.阿娇索要赔偿是否于法有据?
《民法典》规定 ,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
具体到本案来说 , 老何侵害了阿娇的隐私权 , 阿娇有权要求老何停止侵害 , 排除妨碍 , 赔礼道歉 , 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
实践中 , 自然人的生命权 , 健康权 , 隐私权等遭受非法侵害时 , 可以可以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2.就阿娇提起诉讼来说 , 法院是否应该支持阿娇1万元的赔偿主张?
1万元是否属于巨额赔偿 , 我们先放到一边 。
老何与阿娇签署的赔偿协议是有效合同 。 这是因为:
(1) , 老何和阿娇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有签署合同的能力;
(2) , 该赔偿协议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3) , 如上文所说 , 该赔偿不违反法律规定;
既然是有效合同 , 就属于合法文件 , 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 在这个基础上 , 法院当然应该支持阿娇的主张 , 于是 , 法院判决 , 老何在10日内付清10000元赔偿款以及两个多月内产生的利息 。
3.其实 , 对于健身房来说 , 得亏阿娇找到了侵害自己隐私权的老何 , 否则 , 阿娇是可以向健身房主张赔偿的 。 这里的法律依据有二:(1) , 《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规定 ,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2) , 阿娇是健身房的会员 , 属于消费者 , 与健身房之间形成的是合同关系 , 阿娇在消费过程中隐私权被侵犯 , 健身房在履行合同中存在瑕疵 , 属于违约 ,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 , 无论是“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 , 阿娇都有权向健身房主张赔偿 。 年轻女子出门在外 , 一切还是以安全为重 , 切勿大意 , 对此 , 您又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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