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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张先生把全部积蓄520000元借给了侄子,可直到儿子结婚,侄子都没还钱】

辽宁 , 沈阳 。 张先生把全部积蓄520000元借给了侄子 , 可直到儿子结婚 , 侄子都没还钱 , 张先生因此不幸离世 , 后其妻提起诉讼 , 可侄子却玩起了消失 , 申请强制执行后 , 发现侄子的两处房产都有陌生人居住 。
张先生夫妻俩一直生活在农村 , 两人靠省吃俭用 , 好不容易赚下了52万元 , 因为儿子还没成家 , 家里也没有大笔钱需要支出 , 所以 , 这笔钱也就一直没动过 。
有一天 , 张先生的侄子张某突然上门借钱 , 因为是自己侄子 , 平日里关系又不错 , 所以张先生也没细想 , 甚至连张某为什么要借钱都没问 , 就爽快地把钱借给了张某 。
就这样 , 张某一共分4次 , 把张先生的52万元积蓄全部借走了 , 张某写了借条 , 并口头承诺还钱时会支付一分半的利息 , 还信誓旦旦地说 , 假如张先生有急用 , 只要说一声 , 他会在20分钟之内把钱和利息如数奉还 。 后来 , 张先生儿子结婚需要花钱 , 他就联系到张某叫他还钱 , 可是张某却似乎早已忘了之前的承诺 , 他总是以各种借口不还钱 。
这可是张先生所有的家当 , 因为这事 , 他一直心事重重的 , 渐渐的 , 就影响到了身体 , 三年后 , 张先生不幸染病离世 。
又过了5年 , 张某仍然一分钱都没还 , 其婶婶王女士实在没办法了 , 就一纸诉状把张某给告了 。
毫无疑问 , 张某败诉 , 被限期10日内偿还所有借款52万元 , 但院方对张某口头承诺的一分半利息却不予支持 , 理由是: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 ,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 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 , 院方不予支持 。
张某虽然当初承诺了一分半的利息 , 但并没有在借条上写明 , 只是口头承诺而已 , 而王女士又拿不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张某确实有过此承诺 , 因此 , 院方对王女士要求支付借期内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
事已至此 , 王女士也没什么要求了 , 只要把本金要回来就行 , 至于那一分半利息 , 要不回来也就算了 。
王女士刚松了一口气 , 张某却消失不见了 , 无奈 , 王女士只能申请强制执行 。
经查 , 张某名下虽有两处房产 , 但两处房产都有陌生人居住 , 当要求其腾房时 , 实际居住人都非常激动 , 一个说 , 他已经住了有十几年了 , 并拿出了当年买房的一些资料 , 另一个情绪则更加激动 , 声称没有人比他更早住进来的了 。
这又是怎么回事呢?原来 , 原房主把两处房产卖给这两位实际居住人后 , 转手又把房产抵给了张某 , 并备了案 , 事情因此而变得复杂起来 。
院方表示 , 只要两位实际居住人能拿出有关证据材料证明他们确实是买了这房子 , 而且一直居住在此 , 那么 , 院方也一定会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的 , 但到目前为止 , 两位实际居住人并没有拿出相关的证据材料 , 事情也就这样一直被搁着 。
那么 , 王女士还能要回52万借款吗?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院方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
因此 , 假如那两处房产的实际居住人 , 拿不出确凿证据证明这房子确实是自己买的 , 并一直居住在此的话 , 那么院方就有权对两处房产进行拍卖 , 所得款项可以用于偿还张某的借款 , 王女士也会如愿要回那52万 。
2、相反 , 假如两处房产的实际居住人都有证据证明这房子确实是自己买的 , 并一直居住在此的话 , 那么 , 院方就得维护实际居住人的合法权益 , 两处房产也就无法拍卖 。
但院方还可以通过限制张某的高消费 , 或者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方法 , 迫使张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 如果张某能迷途知返 , 双方还可以协商解决还款事宜 。
3、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 , 对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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