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陈某花费53400元购买了一件2010年生产的茅台酒,谁知,事后发现所购白酒是假酒


贵州遵义,陈某花费53400元购买了一件2010年生产的茅台酒,谁知,事后发现所购白酒是假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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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陈某花费53400元购买了一件2010年生产的茅台酒,谁知,事后发现所购白酒是假酒


贵州遵义 , 陈某花费53400元购买了一件2010年生产的茅台酒 , 谁知 , 事后发现所购白酒是假酒 , 遂将烟酒门市起诉到法院 , 请求3倍赔偿 , 法院这样判决 。 陈某通过微信和烟酒门市老板张某联系 , 总共购买了141390元的茅台酒 , 其中有一件2010年生产的茅台酒价值53400元 。

后张某安排工作人员将茅台酒送到陈某家 , 便立即联系陈某 , 要求陈某验货 , 对需要退回的酒及少酒的问题进行确认 , 经过协商 , 张某退回陈某货款23750元 。

20多天后 , 陈某又联系张某 , 表示2010年生产的一件茅台酒系假酒 , 要求退货退款 , 并明确该茅台酒一直在他手中 , 从收酒至今均有监控记录 。

张某要求陈某提供视频监控后 , 表示同意退款退货 , 但是陈某要求3倍赔偿 , 随后双方发生争执 。

为此 , 陈某向当地市监局进行投诉 , 市监局委托茅台酒厂打假办工作人员对该件茅台酒进行现场鉴定 , 确认该件茅台酒为假 。

随后 , 陈某到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3倍赔偿 , 并提出如下理由和证据:第一、张某的酒都是从第三方私人手中购买 , 并非通过正规销售渠道购买 , 且所在烟酒门市人员不具备鉴定资质 , 不能保证案涉茅台酒为真酒 。 第二、张某安排工作人员送货上门至今都有视频监控证明 , 他没有调换过酒;第三、张某所在烟酒门市提供的出库单的物流码与外包装和酒瓶上的物流码都一致 , 该酒确系张某的烟酒门市出售给陈通的酒;第四、茅台酒厂鉴定意见 , 以此证明该酒为假酒 。 张某对陈某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不存在疑问 , 但是认为上述证据不具有关联性 , 并提出如下意见:第一、他将茅台酒出售给陈某后 , 要求陈某立即开箱验货 , 而陈某直到20多天后才提出所购白酒是假酒 , 不合常理;第二、上手卖家的证人证言及收酒过程情况说明 , 由此证明涉案茅台酒不是假酒;

第三、陈某不能提供开箱验酒的视频 , 不排除陈某偷换酒的可能性;第四、陈某是专业的茅台酒经营者 , 其购买白酒也是为了出售 , 换句话说 , 他不是真正的消费者 , 即使所购茅台真有问题 , 也不适用3倍赔偿 。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首先 , 陈通与张某就茅台酒买卖形成的合同关系成立 , 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张某虽然辩解涉案茅台酒不是其出售的 , 但通过双方的举证、陈述 , 尤其是陈某提交的茅台酒实物的物流码与张某门市出具的出库单上的物流码一致 , 故认定涉案白酒系张某出售 。 第二、《民法典》第617条规定 ,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 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 鉴于张某出售的茅台酒为假冒产品 , 陈某要求张某退还货款53400元的请求 , 依法予以支持 。
【贵州遵义,陈某花费53400元购买了一件2010年生产的茅台酒,谁知,事后发现所购白酒是假酒】对涉案茅台酒 , 因属于假冒产品 , 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没收销毁 。 第三、关于陈某要求张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三倍损失的诉讼请求 。 一方面 , 因张某和陈某收购销售茅台均是进行经营活动 , 双方的进货渠道都不是通过茅台酒专营机构 , 对茅台酒的真假完全凭借经验进行辨别;另一方面 , 陈某收货后 , 张某及时提醒陈某验货、陈某在验货后并未对涉案茅台酒提出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 。 综上 , 陈某现有的证据既不能证明其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的消费者、也不能证明张某具有欺诈行为 , 故对其要求赔偿三倍损失的诉讼请求 , 依法不予支持 。 因此 ,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返还陈某货款53400元 , 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 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 亲爱的读者朋友 , 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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