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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 , 女子下班的时候 , 让男同事顺自己一段 , 男同事也不好拒绝 , 就让女子坐上自己的电瓶车 。 没想到途经积水路面时 , 因为车速过快 , 两人摔倒在地 , 女子不幸骨折 。 女子随后将男子告上法院 , 索赔23万余元 。
女子王某和男子陆某在一个单位上班 , 两人平时关系不错 。 当天 , 王某看到陆某要走 , 就让对方载他一段 。 当他们走到一个转弯的地方时 , 因为地面上有积水 , 王某想快点过去 。 没想到没把握好 , 车一下子翻到在地 , 两个人都被摔在地上 。
王某当时就觉得胳膊动不了了 , 等送到医院一检查 , 发现她左尺骨鹰嘴骨折 , 才造成肘关节活动不便 。 等伤好以后 , 王某的肘关节活动还是有影响 , 法医鉴定已经构成了十级伤残 。 王某找陆某协商赔偿问题未果 , 就把陆某告到了法院 , 索要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种费用23万元 。 对于这件事 , 许多人都对王某的起诉感到不满 , 认为别人好心搭载你 , 出了事情你又要找别人赔偿 , 真是岂有此理 , 这不是农夫和蛇吗?那么 , 对于这种事 , 法律怎么看呢?对于这种好心让别人坐自己顺风车的行为 , 法律上有一个专有名词 , 叫做好意同乘 。 也就是不收取费用 , 给予好心 , 让别人和自己坐一辆车的意思 。
【北京丰台,女子下班的时候,让男同事顺自己一段,男同事也不好拒绝】
对于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 , 该如何赔偿的问题 。 《民法典》出台之前 , 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 因此曾经产生过一定的争论 。
这是因为在之前的法律体系内 , 侵权责任的基本赔偿原则是 , 有过错有责任 , 无过错无责任 。 在被害人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时 , 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 而在好意同乘中 , 受害人虽然是无偿搭乘车辆 , 但不能说别人无偿搭乘就是一种错 。 因此 , 无偿搭乘不是法定的减轻侵权人责任的理由 。
但是 , 如果这样简单处理的话 , 显然与老百姓的公平理念相违背 。
因此 , 在此前一段时间里 , 就出现对于好意同乘发生事故的 , 一些地方法院判决司机减轻部分责任 , 一些地方法院判决不减轻责任 。
不过 , 《民法典》出台以后 , 专门对这类赔偿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 在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中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 ,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 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 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基于公平原则 , 规定应当减轻好意司机的赔偿责任 。
但是 , 毕竟损失是因为司机过错造成的 , 所以不能免除司机的责任 。
不过 , 这条针对的是搭乘机动车发生事故时的赔偿原则 , 而本案是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 , 所以这一条规定不能适用于本案的情况 。
但是 , 对于这类案件的赔偿原则精神应该是相同的 。
首先 , 在这个案件里 , 发生的事故属于单方交通事故 , 陆某存在转弯时未注意安全 , 车速过快的过错 , 并且因此造成王某骨折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陆某自然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而与此同时 , 这起事故发生时存在电动车违规载人的问题 。 这个问题 , 一方面是陆某这个驾驶人的过错 。 另一方面 , 王某作为成年人 , 应该知晓交通法规 , 却仍然要求陆某搭载自己 , 也存在相应的过错 。 当然 , 相比来说 , 王某的过错比陆某要小一些(陆某除了搭载人以外 , 还存在车速过快 , 未注意安全的过错) 。
根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 ,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可以减轻陆某的赔偿责任 。 但是 , 如果不考虑好意同乘问题的话 , 肯定还是要由陆某承担主要责任的 。
不过 , 考虑到陆某是好意搭载王某 , 属于一种好意施惠 , 也应当减轻陆某的赔偿责任 。
因此 , 法院最终确定陆某对王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 赔偿王某8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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